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_员工待岗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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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部门的用人自主权,职工的岗位选择权,理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及分配办法,特制定规定:
一、待岗制度适用于本所在职正式职工(含全民合同制职工)
二、待岗人员系指在双向选择(或实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聘,解聘,拒聘,在一定时间里又落实
不了接受部门的人员;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部门有权提出解聘:
1.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单位(部门)l另行安排的;
2.不遵守劳动纪律又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3.损害单位(部门)经济权益,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4.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5.无工作任务可安排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出辞职:
1.承担国家、部省(市)项目及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
2.承担本所或部门关键或特殊岗位者。
五、部门或职工提出解聘,均须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自此起一个月内,职工可自行联系,落
实工作部门,落实工作部门,逾期未能落实好部门的,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退回研究所,作为待岗处理。
六、待岗人员的待遇:待岗一至三月,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奖金、岗位津贴、误餐补贴;
待岗四至六个月,再扣发30%的本人基本工资;待第七个月至九个月起,只发本人基本生活费(按杭州市最低标准)。
七、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间,必须遵守所的有关规定,按时到单位报到,服
从研究所办公室的管理。在待岗期间,若所内部门有意试用,可进行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停发奖金,费用由使用部门支付)。试用期间,试用部门同意接纳,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若试用部门不同意接纳,则仍列为待岗,自此起的待岗时间加上原待岗期一并计算。
八、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自行联系外单位申请借调可调离,并按所相应规定办理借调和
调离手续(借调期间,不计待岗期)。
九、待岗期最长为九个月。对待岗九个月的人员,原则上应自谋出路,研究所有权作出辞退
(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决定。
十、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职工退休退养暂行规定
一、职工退休按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60
周岁、女50周岁)。
二、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现任聘在干部岗位的女性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研究
所继续聘用者,可按现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否者按照工人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