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_党员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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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知识选择题

姓名:___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

答题说明:请在括号内划“√”或“×”。

1.新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答:这个《规定》的核心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党的宗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还要自觉地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都有过哪些规定要求?答: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党中央不断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按照要求向组织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接受组织上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1).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向组织上申报个人上半年收入情况,主要包括: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要求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在一个月内向组织上报告:(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

(3).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明确了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同时也明确提出,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同时废止。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于哪些党员领导干部?答:《规定》适用于以下党员领导干部: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答: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事项的,应及时报告。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5.党员领导干部应怎样进行报告?

答:一是及时报告。党员领导干部有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是集中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发生的事项,所报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6.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一是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对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二是做好汇总上报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三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和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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