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_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司法部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司法部门
(一)、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等级内警
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9〕8号
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等级内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7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等级内警衔晋升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警督晋升警督(三级警督晋升二级警督、二级警督晋升一级警督)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353元/人、期,其中:培训费294元/人、期,教材费59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60课时。
二、警司晋升警司(三级警司晋升二级警司、二级警司晋升一级警司)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245元/人、期,其中:培训费204元/人、期,教材费41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42课时。
三、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
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8〕45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6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警司晋升警督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1205元/人、期,其中:培训费855元/人、期,考试费150元/人、期,教材费2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171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复函
闽价费〔2008〕270号
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3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680元/人、期,教材资料费136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213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资料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2436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 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1541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律师执业证书工本费、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等项目及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63号)、《关于申请涉台公证书副本查证寄送费和公证书专用水印纸工本费等收费的函》(司发函[2000]073号)和《关于商请核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工本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72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
二、《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套40元(含正副本)。
三、你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30元,主要用于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50元,主要用于命题、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公证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注:本文件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已被计价格[2002]154号废止;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已被财综[2002]40号废止。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347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通[2001]1号)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专用纸将由16开改为A4型,鉴于此,同意你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张0.25元调整为每张 0.35元。
二、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中国公证员协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 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77] 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
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 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亨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
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