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_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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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间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指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和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我站办公室,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详见第三),我站派监督人员参加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本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勘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估,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递交材料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管理资料(不包括已备案部分)。
5、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报告。
以上资料出第4条外,均为一式二份。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向我站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5)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9)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我站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