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对策探讨_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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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探讨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难点,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以及被宣告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尽快融入社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准确掌握社会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全县13个公安派出所、17个乡镇司法所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专题调研。

截至2011年5月31日,怀来县辖区共有刑期或考验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145人。其中缓刑131人,占90.4%;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8人,占5.5%;剥夺政治权利6人,占4.1%。发现未纳入监管、没有档案漏管社区服刑人员13人(其中在逃应收监2人)、脱管社区服刑人员17人,共计30人,占考察总数的20.7%。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区矫正队伍不健全,矫正工作不够扎实。社区矫正人员配备不齐全。17个乡镇中有5个乡镇没有专职司法员,占29.4%;只配备一名司法员的乡镇有9个,占53%;配备2名以上司法员的乡镇有3个,占17.6%。许多司法所人员由于编制在乡镇,很少能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做深做细。考察发现仅有20%的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了社区矫正名单,且工作只停留在初次接收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上,后续的监管工作普遍没有有效开展。

(二)法律文书交接不及时不规范,存在漏管情况。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监管单位无法及时进行列管。文书送达不及时,主要是裁决机关没有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裁决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罪犯自己带回,造成漏管。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裁决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进行认真调查,导致文书出现误送,致使社区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收到文书后由于见不到人而无法列管,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又由于没有收到文书也无法列管。这种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的行为,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造成漏管。有的裁决机关未将文书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

(三)管控措施不力,造成部分人员脱管。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到其居住地监管而没有移交。二是长期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向派出所、司法所请假。三是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四是应予收监的不及时收监,导致罪犯脱逃。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处理不到位。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应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监外执行的建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考验期、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目前怀来县还没有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考察中发现的9个长期在外地打工而不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也没有因不向派出所、司法所请假而对其行政处罚或予以收监。

(五)解除矫正制度不落实,社区矫正有始无终。社区矫正到期解除是维护社区矫正制度严肃性、巩固社区矫正成果、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本次考察发现,对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没有由司法局公开宣告予以解除。2010年上半年到期的31名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办理解矫手续,需要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严格认真落实解矫程序。

(六)齐抓共管局面尚未形成,检察监督需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中需强化法律监督,目前检察机关自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还不够深入细致。诸如对法院一直未将本地缓刑罪犯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检察院监所科没有及时纠正;对派出所将社区服刑人员与刑满释放人员同列重点人口混管,无分管建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有些司法所社区矫正档案建立不及时监督力度不够;对外地裁决机关送达检察院监所科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复制转送有关派出所、司法所等等。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公检法司密切协同,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一是严格交接程序。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裁定生效后7日内,裁决机关将矫正对象面交司法行政机关。交接时交人交档案、面签《社区矫正协议书》。做到两不交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不全不交接,社区矫正对象不到位不交接。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公、检、法、司各部门社区矫正档案互通。法院在判决时需查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将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时准确送达检察院和其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法院送达检察院的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外地派驻检察机构送达的《监外执行罪犯出所(监)告知表》,经查有管辖权的司法所、派出所确未收到的,检察院一律复制传递给该司法所、派出所。三是绘制矫正人员分布图,公检法司各保存一份,用小卡片在图上标示各乡镇矫正人员分布情况、分类监管等级、到期日,以便于实时监管。四是建立通报核对制度,对社区矫正开展情况逐月核对,互通异常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形成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

(二)强化管控措施,严防脱管漏管。一是落实与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其工作单位、村(居)委会、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护协议;二是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对于“人户分离”的监外执行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三是实行多样化考察,对居住本地的定期见面考察,对短期出外打工、见面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利用网络视频考察(如利用腾讯QQ);四是对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收监,出外打工的必须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五是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坚持定期到指定地点复查身体,保外条件消失的果断予以收监,该续保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六是严格落实到期解除矫正制度;七是司法局为各司法所发放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精华本,便于学习和对照管理。

(三)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模式,以此作为有针对性教育转化的切入点,将矫正对象按年龄、性别、犯罪类型、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等方面进行分类疏理。对老、弱、病、残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进行救济;对职务犯罪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尊重其人格,教育他们面对现实,重树人生的坐标;对暴力犯罪人员,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积极为他们寻找生活出路。强化对“重点人”的跟踪监督,把不服管教、有脱管漏管倾向、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逐一进行诫勉谈话,约束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定期汇报。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严加惩处。鉴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有必要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打击一个人,教育一大片。在办理案件时需从严从快,保证打击效果,凸显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各司法所、派出所业绩考核范围。首先应将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是否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作为首要考核指标;其次要考核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改造程度;三是要考核对解除矫正对象的调查回访工作是否到位。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社区矫正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使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六)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监督。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工作的考察程序和考察机制,以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督促执行机关更好地落实监管措施;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应每年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两次以上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督促纠正可能存在的脱管漏管,建议收监严重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三是要加强对监外执行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重点查办发生在社区矫正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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