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_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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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 路 运 输 调 度 规 则

铁运〔 2008 〕235号 2009年 1 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则............................................1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2 第二章

调度基本工作制度..........................8 第三章

车流调整.................................14 第四章

调度日(班)计划.........................18 第五章

日常运输组织工作.........................29 第六章

调度安全工作.............................34 第七章

调度基础和调度分析工作...................45 第八章

调度工作设备及图表.......................50 第九章

车站作业计划与考核.......................61 第十章 客运调度工作..............................72 第一节

客运调度主要职责范围......................72 第二节

客车运用..................................75 第三节

客运调度命令发布范围......................78 第四节

客运调度报告制度..........................79 第十一章

附 则.................................80 附件1.十八点待卸大点车报告(运货8)..............81 2.常用行车调度命令用语.......................82 3.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95 4.铁路局间分界口能力利用率报告(运调18).....0 5.调度工作图表名称及代码.....................0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的特点。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铁路运输调度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的指挥中枢,分别代表各级领导组织指挥日常运输工作。铁路运输调度担负着确保运输安全、组织客货运输、保证国家重点运输、提高客货服务质量的重要责任,对完成铁路运输生产经营任务,提高铁路运输企业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各级调度人员必须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指挥,努力增运增收、节支降耗。凡与行车组织有关日常生产活动都必须在运输调度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为了统一全路调度工作,特制定《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明确了运输调度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工作制度和调度工作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运输调度日常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明确了运输调度人员招聘(选拔)、培训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是各级运输调度管理的基本规则和工作标准。铁路各级运输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必须符合《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的规定。

各级运输调度和运输有关人员对《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1条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所,技术站设调度室。

调度所应设综合、安全、技术教育、生产分析、统计室,行车、计划、货运、客运、特运、施工、机车、车辆、供电、工务、电务调度室。

铁道部值班调度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值班调度设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主任调度员、调度员,技术站值班调度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设调度室的技术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第2条

根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铁路局、技术站调度分别代表铁道部部长、铁路局局长、车站站长,分别负责全国铁路、铁路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在铁路日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上,铁道部依法对铁路局调度的指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铁路局对本局调度指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车站对本站调度指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在组织日常运输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车站各工种调度及有关人员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值班站长统一组织指挥。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铁道部调度统一指挥各铁路局和专业公司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铁路局调度统一指挥管内运输生产单位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技术站调度统一指挥本站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

第3条

铁道部、铁路局、车站应根据调度的工作量配置班制,主要调度工种全路统一实行四班制(铁道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4条

铁道部调度主要职责范围:

1.依法对铁路局调度安全指挥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调度纪律,正确发布调度命令,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铁道部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全路日常客运、货运和车流组织工作。组织各铁路局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平衡各铁路局货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

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运输能力,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

3.编制和下达全路调度轮廓计划和日(班)计划,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日(班)计划均衡地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

4.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铁路局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均衡地完成铁路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铁路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实现铁路局间分界口畅通。

5.掌握全国重点用户、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旅客、军运及重点列车的始发运行情况;处理跨铁路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径路、客车甩挂,根据需要临时调拨客车、动车组。

7.负责审批日常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日计划,组织各铁路局兑现施工日计划,做好施工期间的分界口车流调整工作。

8.负责全路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组织工作,跟踪掌握输送情况。

9.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10.掌握铁道部备用货车,批准铁道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11.负责全路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和集装箱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2.检查、通报安全情况,及时收取、掌握铁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信息、组织救援、调整运输。

13.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和全路调度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分析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

14.负责《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的修订,检查指导全路调度基础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调度管理和队伍建设。

15.负责全路调度信息化统一规划,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

第5条 铁路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卡控措施,遵守和维护调度纪律,正确发布调度命令,及时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关情况,确保调度指挥安全。

2.组织铁路局管内各运输生产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运输能力,挖掘运输潜力,压缩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

3.负责编制和下达铁路局调度日(班)计划,并组织各站段落实,提高计划兑现率。

4.组织调整铁路局管内的货流、车流,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和去向别装车计划,重点掌握排空、重点物资运输。

5.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保持与邻局的密切联系,向邻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及时协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

6.负责组织和监控列车运行,重点掌握旅客、专运、军特运、超限超重、挂有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等重点列车,督促、检查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和重点要求编发列车,实现按图行车。

7.掌握铁路局管内各站和主要用户、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重点抓好大客户、路企直通、战略装卸车点的运输组织工作,提高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比重,扩展运输能力。

8.负责铁路局管内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组织工作,跟踪掌握输送情况。

9.认真执行铁道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局管内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10.掌握铁路局管内客车配属、客流变化、旅客列车开行情况,重点掌握动车组、特快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旅客列车的运行情况;组织站段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组织铁路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编组、车辆甩挂和实施票额调整。

11.负责铁路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和集装箱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2.负责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协调组织施工按计划进行,确保施工期间行车安全。

13.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铁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通报信息、组织救援、调整运输。负责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请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4.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

15.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的单位或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16.负责铁路局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

17.负责铁路局调度基础管理和技术培训,指导站段调度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调度管理和队伍建设。

18.负责配合铁路局有关部门实施铁路局调度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

第6条 技术站调度主要职责范围: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卡控措施,遵守和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上级调度命令和指示,及时处理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关情况,确保调度指挥安全。

2.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铁路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

3.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 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4.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局调度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

5.组织旅客、军运、行邮、行包列车,“五定”班列、重载和重点货物列车的开行。

6.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车辆到达情况和取送车作业计划,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开行路企直通列车。组织新送(厂修)客车、货物作业车、检修车(修竣车)和专用车的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7.发生影响行车的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减小事故对行车的影响。

8.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设备组织指挥运输生产。

9.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情况,及时向铁路局调度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二章 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7条 调度所管理制度须包括安全、生产、施工、基础、培训管理等基本制度,并将基本管理制度纳入《调度所管理工作细 则》,使调度人员日常组织指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调度所日常工作须按照管理制度抓好落实。

1.调度所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办法,应包括安委会、安全逐级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检查监控、安全考核、安全分析等制度和调度命令、军事运输、专特运、超限超重列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工程路用列车开行、防止列车错放方向、接触网停送电安全卡控、防止乘务员超劳、试验列车、试运转列车、天气不良行车安全、新图实施、危及行车安全信息处置、应急预案等管理办法。

2. 调度所运输生产基本管理办法,应包括车流调整、日(班)计划编制和实施、3~4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编制和实施、临时旅客列车开行组织、承认车、装卸车、排空、重点物资运输、挖潜提效(旅客列车正点组织、战略装车点和路企直通等直达列车组织、车种代用和杂型车使用管理等)、成本控制(控制违编、欠轴、单机走行,压缩中停时、大点车管理等)及工作联系、生产考核、生产分析等管理办法。

3.调度所施工组织管理办法,应包括施工组织领导,施工组织管理程序,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的编制、审批、下达,施工期间运输组织、施工监控和施工分析等内容。

4.调度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应包括调度所人员业务培训、考试、技术比武、竞岗晋级、持证上岗和深入现场等制度。

5.调度所日常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应包括会议、考勤、值班、作息、请假、卫生(含物品定置管理)、保密、廉政建设、文明生产、安全保卫等所务制度;各工种调度一日工作程序标准;班组管理、文电管理、规章管理、技术资料管理、设备管理、台账管理、班组(岗位)竞赛评比等办法。

第8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每日分别召开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

各铁路局值班主任每日7:00前向铁道部值班处长汇报第一班运输安全和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铁道部值班处长向铁路局值班主任布置第二班重点工作要求。

铁道部每日10:50召开全路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由各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第一班运输安全和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运输生产经营任务的措施,铁道部向铁路局提出运输生产经营任务要求和工作重点。

铁路局每日至少召开一次全局运输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由各站段分管生产的副站(段)长汇报全日运输安全及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铁路局向站段提出运输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和工作重点。

第9条

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

铁道部、铁路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有关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1.接班会:传达有关命令、指示和重点事项,以及上一班安全、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本班确保安全、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的具体措施。

2.交班会:各工种调度分别汇报本班安全、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每班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日(班)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确保完成本班和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

第10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保持各级调度间的持续联系,加强与有关安全监察、专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准确地掌握工作进度和不失时机地处理问题。1.车站向铁路局调度:

⑴车站在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具有自动采点设备除外)和列车状态。

⑵列车始发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内容、列车编组变化情况及出发列车速报(车次、机车型号、机车号、司机姓名、现车辆数、牵引总重、换长);列车在非始发站摘挂作业,作业站要及时报告摘挂列车在站作业、占用股道及作业后的编组变化情况。

⑶机车及股道占用情况。

⑷车站有关工种人员每3小时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

⑸具备信息系统上报条件的车站,须通过系统及时准确上报。⑹安全情况和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2.铁路局调度向铁道部调度:

⑴10:00(22:00)前,铁路局值班主任向铁道部调度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

情况,19:00(7:00)前以书面形式向铁道部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安全和运输生产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

⑵铁路局各工种调度每3小时向铁道部所属各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的内容。

⑶安全情况和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和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及时认真汇报。

4.调度向有关部门:

调度部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等安全情况的报告后,应按规定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及时通知给相关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并建立(安监报1)相互签认和定期核对制度。

第11条 铁路局建立运输领导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长(副处长)、调度所主任和书记。

2.值班时间:工作日18:00至次日8:00、节假日8:00至次日8:00。

3.值班要求:

⑴对重点运输任务,按等级认真盯控,确保安全正点、万无一失。

⑵对I、Ⅱ级施工,严格监控,确保按施工日计划实施,对临时发生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正确处置。⑶遇恶劣天气,提前预想,对设备运行、运输组织造成影响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运输安全。

⑷遇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技术站、分界站严重等线、运输不畅时,要详细了解、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列车运行秩序。

⑸发生事故或干线行车设备故障时,亲自组织处理,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

第12条 加强铁路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畅通。铁路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两个铁路局轮流主持,必要时由铁道部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和日常施工等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第13条 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之间、调度与站段有关人员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人员每季度深入现场应不少于一次,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现场前要有计划,返回后要有报告。

深入现场的活动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调度人员应持机车添(登)乘证添(登)乘机车、列车,并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三章 车流调整

第14条 为保持全路货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认真推算车流,有预见、有计划地进行车流调整。

车流调整应遵循优先确保大客户、路企直通、战略装卸车点的运输需求原则。限制装车时应减少零散装车点的装车,组织集中装车时,应优先增加大客户、路企直通、战略装车点的装车。

第15条 车流调整分为: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日(班)计划组织实现。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第16条 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重要内容。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17条 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各铁路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需要减少或增加日装车计划时,应首先调整(减少或增加)自局管内的装车数量;如需减少或增加外局的装车数量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自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重车不足或增

多延续时间较长,自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由铁道部统一调整。

第18条 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等措施。

1.遇下列情况,应采取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措施: ⑴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⑵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⑶因自然灾害、事故,线路封锁中断行车时。⑷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自然灾害、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相关铁路局依据铁道部调度命令可变更跨铁路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辆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换票和变更到站。

第19条 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用户、港口、国境站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重点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用。

第20条 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辆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1条 空车调整方法有: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1.正常调整:各铁路局根据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实际货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批准,依据下达的日计划命令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重、空车数一经铁道部批准,各铁路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数量。

3.紧急调整: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以调度命令或日(班)计划中重点事项的形式下达,各铁路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辆数完成排空任务。

第22条 备用货车是为了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部属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特殊备用车是指因运输市场发生结构变化,为调剂车种、满足运输需要,对铁道部以备用车命令指定的大于本局月计划部分的某种空货车。

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港口和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以备用车命令批准。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备用车须备满48小时,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须备满24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因紧急任务需要解除备用车时,须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2.备用车状况需经备用基地检车员检查。

第23条 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铁路局文件公布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24条 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须由铁路局以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25条 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备用车所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时分、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辆数、车号、吨位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

2.铁道部、铁路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用车命令号码。

第26条 专用货车(包括冷藏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矿石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集装箱专用平车、小汽车运输专用车、车种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铁道部另有指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第27条 为使冷藏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局原则上不得以冷藏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必须专车专用。

冷藏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命令批准,装运危险货物运输的罐车不得代用。

第28条 外国货车停运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车内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属国回送。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使用。

第四章 调度日(班)计划 第29条 调度日(班)计划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基础,应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施工计划进行编制,保证均衡地完成运输生产经营和施工任务。

第30条 调度日(班)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2.贯彻国家运输政策,保证重点运输的原则。3.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

4.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的原则。

5.按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6.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7.组织均衡运输的原则。

第31条 日(班)计划包括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机车车辆工作计划和施工日计划。

日计划是由当日18:00至次日18:00一日内的日间运输工作计划。日计划分为两个班计划:当日18:00至次日6:00为第一班计划,次日6:00至18:00为第二班计划。铁路局可根据第一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日计划任务,对第二班计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施工日计划是指由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件、电报,下同)

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编制的次日0:00至24:00施工计划。

第32条 日计划的编制,铁道部由调度处长(副处长)负责;铁路局由调度所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33条 铁道部每日应在9:00前向铁路局下达次日轮廓计划。铁道部轮廓计划内容有:分界站交接列车数、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到局别使用车数、通过限制口的装车数和重点要求。

第34条 铁路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铁道部下达的轮廓计划。

2.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机车车辆检修计划、站段有关技术作业时间标准。

3.日请求车(军用应有军运任务通知书,超限超重货物应提出批示电报)和物资部门的要求。

4.预计当日18:00各类运用车数、车站现在车数(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局和邻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和机车、机车乘务员分布情况。

5.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编组、车辆甩挂调度命令。

6.列车预确报。7.分界站协议。

8.月度施工计划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9.设备维修作业计划。第35条 铁路局日计划内容:

1.货运工作计划

⑴各站装车计划(包括发货单位、品类、到站、到局、运费、限制口、车种别装车数)。

⑵各站卸车计划(包括到站、车种、卸车数,整列货物要有收货人)。

⑶“五定”班列、集装箱、企业自备车、战略装车点、路企直通等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列数、组数及辆数。

⑷装卸劳力、机械调配计划。⑸篷布运用计划。⑹专用货车的使用计划。2.列车工作计划

⑴列车到、发及运行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发站、到站、发到时分、编组内容、特定运行径路,始发列车车辆来源、小运转列车运行计划,机车交路、机车型号及机车号。

⑵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到开时分、各列车中去向别重车数(到邻局的重车分到站)和车种别空车数。

⑶管内工作车输送计划、各站配空挂运计划和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计划。

⑷专用货车的调整、挂运计划。

⑸装载超限超重、军运物资(人员)、剧毒品货物车辆,有限制运行条件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挂运和专列开行计划。

⑹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编组、车辆甩挂计划。

⑺区间装卸作业计划。⑻路用列车运行计划。3.机车车辆工作计划

⑴各区段机车周转图,包括机车交路、机车型号及机车号。⑵机车沿线走行公里、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日车公里。⑶机车出(入)厂、大、中、辅(小)、临修、回送计划及重点要求。

⑷各车辆检修基地扣修、修竣车辆取送计划。⑸各沿线车站停留故障车辆检修计划。

⑹跨铁路局及铁路局管内客、货检修车回送计划及重点要求。4.施工日计划

⑴施工编号、等级、项目。

⑵施工日期、作业内容、地点(含线别、区间、车站、行别、里程)和时间。

⑶施工限速、行车方式变化及设备变化。⑷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⑸路用列车进出区间开行方案。

第36条 铁路局各工种调度人员,在每日14:30前向有关站段收集编制日(班)计划的资料,并向调度所主任(副主任)提供。

1.货运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各站卸车数、装车数和去向别装车数、重点物资装车数,“五定”班列装卸情况,18:00待卸车,有关停、限装命令,卸车单位的卸车能力,次日请求车情况及货运工作轮廓计划。

2.计划及列车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各站运用车(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局和邻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备用车等分布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编组站、区段站、分界站的时分。“五定”班列编组情况和预计到达分界站的时分。预计18:00列尾主机分布情况。

3.特运调度员──整列和零星军用请求车计划的车种、吨位、辆数、配车时间及挂运要求;装载超限超重、剧毒品货物车辆的分布及挂运条件、车次及挂运通知单;专用货车的备用、解除和调配计划;预计当日18:00行邮、行包列车装卸及编组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分界站的时分;预计18:00篷布分布情况。

4.机车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运用机车和机车回送计划,机车检修情况,机车、机车乘务员分布动态情况。铁路局外单位工程机车、企业自备(租用)机车在铁路营业线施工、上线运行等情况。

5.车辆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货车扣修、修竣、检修车分布站及回送情况。车辆段结存检修车、扣修、修竣车数及车种,次日检修车计划,检修能力,有限制运行条件故障车辆回送挂运电报和计划申请。

6.供电调度员──牵引供电及电力供电、设备运行、次日维修计划情况。

7.客运调度员──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中途折返、迂回运输和客车底回送、车辆甩挂等情况。

8.施工调度员──各站、各区段施工计划。

9.工务调度员──工务路用列车开行计划、路料装卸作业计划、慢行处所及限速条件。

10.电务调度员──电务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和维修计划。第37条 编制货运工作计划的规定:

1.卸车计划──根据预计当日18:00管内工作车结存和次日产生的有效管内工作车数,确定次日卸车计划;根据18:00实际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应卸车数,并以此考核铁路局卸车完成情况;根据“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4)确定各站的卸车任务。

2.装车计划──必须在保证排空任务的前提下,由调度所主任(副主任)会同货运调度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严格按照铁道部下达的货运轮廓计划及各站请求车情况确定装车日计划。

3.第一班装、卸车计划应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第38条 编制列车工作计划的规定:

1.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全日车次和全日编组内容。

编制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可靠的资料,禁止编制无车流保证的空头计划。各区段日计划列数,要按列车运行图做到基本均衡。

2.实行分号列车运行图时,选定列车车次、确定日计划列数应以分号列车运行图为基础,首先保证核心列车开行。当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可开行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增开的跨铁路局列车车次,由相邻铁路局协商确定,报铁道部调度批准。

3.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是否开满,跨铁路局列车以分界站全日交接列车计算;铁路局管内列车以编组站或区段站全日发出

列车计算;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应分别计算;列车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但贯通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时,可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

4.列车工作计划要确保排空列车的开行。第一班计划的排空车数必须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

5.始发列车计划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分制定;中转列车可按预计到达时分,在分号列车运行图中选定紧密衔接的适当运行线。

图定车次贯通到底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因晚点不能使用原图定运行线,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须保持原车次不变。

6.摘挂列车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不得互相串用。

7.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分,在编制日(班)计划时,应另加起停车附加时分。

8.开行临时定点列车的规定:

⑴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

⑵始发列车无适当车次使用时,可制定临时定点列车计划,其旅行时间不得超过本区段内同类列车最长旅行时间。跨铁路局运行时,须征得邻局的同意。

⑶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间达到牵引定数70%或满长)时,可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但跨铁路局的加开列数不得超过1列。

⑷开行列车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只限于作业站间可临时定点。⑸挂有限制运行条件机车车辆的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不能利用列车运行图中的运行线时,可开行临时定点列车。挂有限制运行条件机车车辆的列车,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允许指定始发和到达时分,运行时分可在3~4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确定。⑹途中停运的列车,恢复运行时应利用空闲运行线。如确无适当运行线可利用时,方准开行临时定点列车到达前方第一个技术作业站。9.列车运行图规定18:00后由分界站交出的列车,不准作18:00前的交车计划。

分界站当日未交出的晚点列车,必须纳入次日计划。接近18:00的晚点列车,来不及纳入次日计划时,准许18:00后晚点交出。

10.原则上不准编制跨铁路局的超重、超长列车计划;必须时,须征得邻局的同意,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准许。

11.挂有装载超限超重、剧毒品货物车辆和限制运行条件机车车辆的列车跨铁路局运行时,应向相邻铁路局重点预报。

12.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中不准变更列车车次和整列方向别的编组内容;跨铁路局列车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预先征得相邻铁路局同意,并须报请铁道部调度批准。

13.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编制后,相邻铁路局调度所必须主动将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车次、时分、编组内容、机车交路)核对一致后,方准上报铁道部批准。

第39条 编制机车车辆工作计划的规定:

1.机车车辆工作计划要保证日常运输任务的需要,按列车工作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车辆,合理安排机车、车辆检修计划。

2.机车周转图必须根据列车工作计划和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乘务员劳动时间、机车交路进行编制。不准编制反交路,消除对放单机,减少单机走行。如编有紧交路时,必须制定保证实现的组织措施。

第40条 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的规定: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申请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进行核对,同时将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理施工项目的施工计划申请于施工前2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经调度处核准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据此编制施工日计划。

3.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

4.编制的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分管调度工作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核后,纳入调度日计划。

5.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至4:00

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6.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理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铁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

7.施工日计划下达后,不得取消施工日计划(项目)。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时,须经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铁道部管理施工项目还须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批准),并制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后,以调度命令办理取消(含取消或重新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41条 日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1.铁路局日计划,经分管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于17:00前报铁道部,17:3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站段。

2.18:00至21:00、6:00至9:00的列车工作计划,应分别提前在16:00、4:00前下达有关站段。对车次的考核,仍以正式下达的日(班)计划为依据。

3.铁道部日计划,经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后,于17:4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局。

4.对上报日计划有调整时,铁路局应按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的计划,以调度命令更正,并组织实现。5.第二班的调整计划,由调度所值班主任负责,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按铁道部批准的日计划进行调整,铁路局于6:0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6.施工日计划审批和下达按本规则第40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日常运输组织工作

第42条 卸车是运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完成排空和装车计划的重要保证。各级调度都必须把卸车工作放在首位,做到:

1.切实编制好管内工作车输送计划、中间站甩挂作业计划,加速管内工作车的移动及跨铁路局重车的移交,重点掌握枢纽小运转列车的输送和摘挂列车、管内循环列车的挂运计划。

2.掌握重点厂矿、港口、国境站及主要卸车站的卸车、搬运能力和物资存量情况。

3.及时向相邻铁路局、卸车站、卸车单位预报重车到达情况,组织卸车单位准备卸车力量,随到随卸。

4.加强待卸车分析,对不能按时卸车的货物应查明具体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按十八点待卸大点车报告〔运货8〕〔附件1〕逐日登记,并上报铁道部货运调度。)注:“大点车”系指在站停留超过48小时的待卸车和在站停留超过24小时的待挂车和待装车。

第43条 各铁路局要严格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排空车次、车种、车数组织实现。当排空与装车发生矛盾时,应先排后装。

跨铁路局的空车(自备车)直达列车,未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各铁路局无权使用。

第44条 严格按货运轮廓计划审批装车日计划,严格按装车日计划安排装车,严禁弄虚作假。

铁道部、铁路局指定的临时紧急物资,可临时承认,并保证优先装车和挂运。

中间站卸后的零星空车,依据调度命令可安排装车,但要有月度货物运输计划,避免无计划装车。

第45条 各级调度要按日计划去向、品类组织装车,重点掌握主要用户及重点物资的装车情况。

对通过限制口的装车要按日(班)计划组织完成,并严格掌握;遇特殊情况需超装时,须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第46条 铁路局、车站要组织、掌握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货源,及时配送空车,保证装车计划的实现。

第47条 相邻铁路局间在分界站列车交接工作上,应保持紧密联系。对出现的问题,双方要主动协商解决。当双方意见不能一致时,应向铁道部上报,由铁道部解决。一经铁道部调度决定,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第48条 要按日(班)计划规定的机车交路及时安排单机接运邻局列车,不准以机车控制邻局交车。应放回的单机必须按时放回,不准扣压拖延。

由于列车晚点、停运影响接运邻局列车时,要及时调整机车交路或放单机等措施,保证按日(班)计划接运邻局列车。

第49条 列车、计划、机车调度员要掌握机车运用情况,当需变更日(班)计划机车交路时,列车、计划调度员须通知机车调度员,由机车调度员统一调整,跨铁路局机车要与机车所属局加强协调。各机务段派班室、折返(乘务换乘)点须向机车调度员报告机车乘务员出勤时间,机车调度员要掌握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对接近超劳的列车要通知列车、计划调度员优先放行;对超劳列车要安排换乘。

第50条 列车调度员须及时铺画和下达3~4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其主要内容:

1.车站列车到、发时分和列车会让计划(采用计算机下达的为实时调整计划)。

2.列车在中间站作业计划。3.区段装卸车计划。4.施工计划。

5.重点列车注意事项。

第51条 列车调度员要按列车运行图指挥列车运行,当列车不能按列车运行图运行时,除特殊情况外,要按先客后货、先跨局后管内的原则和下列规定等级顺序调整:

1.最高运行速度为300~350km/h动车组旅客(检测)列车(简称动车组,下同)。

2.最高运行速度为200~250km/h动车组。3.直达特快旅客列车。4.特快行邮列车。5.特快旅客列车。6.快速旅客列车。7.快速行邮列车。8.普通旅客快车。9.普通旅客慢车。10.行包列车。11.军用列车。12.“五定”班列。13.快运货物列车。

14.2万吨组合重载货物列车。15.1万吨组合重载货物列车。16.单元重载货物列车。17.直达货物列车。18.直通货物列车。19.冷藏列车。20.自备车列车。21.区段货物列车。22.摘挂列车。

23.超限超重货物列车。24.小运转列车。

单机、路用列车应根据用途按指定条件运行。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专运和特殊指定的列车,按指定的等级运行。

第52条 列车调度员进行列车运行调整时,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

1.组织列车按允许速度运行。2.选择合理的会让站。

3.组织列车在车站进行平行作业。4.组织列车反方向行车。5.组织列车合并运行。

第53条 列车调度员对下列列车的处理,应提前向有关站段和乘务员发布调度命令:

1.临时利用空闲运行线运行。

2.临时合并运行或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

3.使用原车次在枢纽区内变更始发或到达的编组站。4.管内整列重车或整列空车变更到站。

第54条 为确保实现列车工作计划,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要求:

1.组织晚点旅客列车恢复正点。2.组织货物列车压缩区段旅行时分。

3.组织有关部门按各项作业时分标准完成作业,压缩中、停时,保证列车正点。

4.组织单机挂车。5.组织机车紧交路。

6.合理运用机车,加速车辆周转。

第六章 调度安全工作

第55条 行车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列车调度员是一个调度区段行车的统一指挥者,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的命令、指示,不得违反。

第56条 列车调度员应熟悉主要行车人员和机车、车辆、线路、通信信号、桥隧、牵引供电等设备情况,掌握天气变化对行车工作影响的规律,组织行车有关人员协调动作,保证列车按列车运行图正点运行。

第57条 为确保列车安全正点和良好的运行秩序,列车调度员应加强与现场行车有关人员联系,及时布置重点工作。发生非正常情况时,现场行车有关人员须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向行车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须如实汇报。

第58条 调度指挥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各级调度人员应做到: 1.熟悉有关站段及列车的技术设备、作业过程、各项技术作业标准及各站接发列车的有关规定,正确地指挥列车运行。

2.值班中要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时正确处理问题。

3.遇有施工慢行、设备故障、“天窗”施工、区间装卸、天气不良、铁路交通事故等情况和对区间封锁、开通的处理,列车调度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应加强检查,调度台监控人员要加强监控。

4.遇有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时,红外线、车辆调度员应按预报等级进行处理,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必须确认车次,并及时安排列车停车检查或甩车处理。

5.当得到现场关于列车、线路等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时,应及时指示有关人员立即停车,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6.双线反方向行车,必须确认区间空闲。

7.超限超重货物车辆的挂运,必须纳入日(班)计划,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和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规定的运行条件,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

8.装载剧毒品货物车辆的挂运,必须纳入日(班)计划,重点布置、预报、交接,跟踪掌握。

9.限速机车车辆,须根据限速机车车辆挂运电报及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挂运。纳入日(班)计划的按日(班)计划挂运、交接。未纳入日(班)计划时,铁路局管内由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准许挂运;跨铁路局交接时,由相邻铁路局计划调度员共同确认有挂运电报及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并协商同意后方准挂运、交接。低于列车或线路运行速度时,列车调度员要根据限速条件发布调度命令。

10.调度所须加强调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对调度室和班组包保包建要全覆盖。调度班组及调度室要落实安全责任,抓好规章制度执行及安全生产的检查、监控、分析考核工作。

第59条 铁道部、铁路局调度在组织指挥日常运输工作中,应及时正确发布与运输有关的调度命令,下级调度以及行车有关人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60条

发布调度命令的基本规定:

1.调度命令发布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书写命令内容、受令处所必须正确、完整、清晰。2.采用计算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拟、二审核(按规定须监控人审核的)、三签(按规定须领导、值班主任签发的)、四发布、五确认签收”的发布程序。受令人必须认真核对命令内容并及时签收。

3.采用电话发布调度命令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拟、二审核(按规定须监控人审核的)、三签(按规定须领导、值班主任签发的)、四发布、五复诵核对、六下达命令号码和时间”的发布程序办理。发布、接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7),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4.采用常用行车调度命令用语(附件2)拟写的命令,计算机编辑时“用语”中未用到的字句删除,书面拟写时“用语”中未用到的字句圈掉。

5.调度命令书写不正确时,应重新书写。

6.已发布的调度命令,遇有错、漏或变化时,必须取消前发命令,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

7.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计算机或传真机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必须认真执行确认和回执制度。

8.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准夹带与受令处所无关的内容和命令。

9.发布有关线路、道岔限速的调度命令,必须注明具体地点(包括站内线别、道岔号码)、起止里程及时间。发布事故救援命令有关线路、道岔必须注明里程。

10.指定时间段内的维修作业,车站值班员在维修作业完毕销记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恢复行车的命令。如需延长作业时间须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批准。

第61条 发布行车调度命令的规定:

1.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2.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行车调度命令,要一事一令,不得发布无关内容。一事一令是指对一个独立事件发布一个命令,该独立事件包括单因素事件和多因素事件两类。单因素事件是指不与其他工作发生关联的简单事件;多因素事件是指涉及两项及其以上工作内容,且因此及彼、因果相关、时间相连的复杂事件,可发布一个调度命令。

3.设有双线双向闭塞设备且作用良好的区间,需要连续反方向行车时,可发布一个调度命令。37

4.交付调度命令的规定:

⑴具备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的,应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值乘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受令人涉及运转车长的,由司机向运转车长转达。

⑵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符合使用列车调度电话发布、转达调度命令内容的,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可使用列车调度电话向列车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

⑶不具备上述条件时,本区段有停车站,列车调度员指定车站值班员在进入关系地点前的停车站交付调度命令;本区段无停车站或来不及时,在进入关系地点前的车站停车交付调度命令。

5.交付和核对限速调度命令的规定:

⑴限速调度命令,须在进入限速地点前发布(转达)、复诵完毕,如来不及,必须在进入限速地点前的车站停车转达调度命令。

⑵具备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输系统或提前在停车站交付调度命令条件的须传输(交付)书面调度命令。

⑶不具备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输系统或提前在停车站传输(交付)书面调度命令,需使用列车调度电话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时,列车调度员除发给限速地点关系站(限速地点在区间内,关系站为区间的两端站;限速地点在车站站内或站内跨区间,关系站为限速地点车站和相邻车站)外,还应发给转达调度命令车站和进入限速地点前的第二个车站,转达调度命令车站应在列车进入限速地点前的第二个车站以前传达、复诵完毕。

⑷对限速的调度命令,列车进入限速地点前的第一个车站值班员逐列与司机核对限速内容。

⑸限速地点在车站站内,限速车站的车站值班员在列车进入车站前要与司机核对限速内容。

⑹使用列车调度电话发布、转达限速调度命令时,进入限速地点前的第二个车站须与司机核对限速内容。

⑺核对不一致时,司机应在进入限速地点前的车站停车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核实后,发布正确的限速调度命令。

6.对跨铁路局的列车,接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委托铁路局要将需转发调度命令号码、内容和具体车次发给受委托铁路局,受委托铁路局在时间允许情况下,不得拒绝委托。

7.使用“常用行车调度命令用语”发布行车调度命令时,涉及限速内容须一并下达(司机事先已有限速调度命令除外)。

第62条 使用列车调度电话发布、转达调度命令内容的规定: 1.临时变更(改按电话闭塞法行车除外)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2.设有双线双向闭塞设备且作用良好的区间,双线反方向行车。3.有计划封锁施工开通后,指定1,2,3„„列限速。4.临时限速(指未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限速,下同)。5.临时停运列车、加开单机。6.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在非到发线上接车或发车。

7.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8.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的引导接车。

9.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尾装置故障。10.列控车载设备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

11.列控车载设备控车人工转换LKJ方式行车或LKJ方式行车人工转换列控车载设备控车。

12.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准许返回后方站。

13.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基本进路上接发动车组旅客(检测)列车。

14.调度集中区段,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调度命令用作允许列车运行的行车凭证。

15.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规定可以利用列车调度电话发布、转达的调度命令。

第63条 发布列控限速命令的规定:

1.在既有线CTCS-2区段运行的动车组,遇区间或站内正线有限速时,列车调度员必须提前向相关车站发布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遇临时产生的限速或施工等实际产生的限速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限速不符时,列车调度员还应通过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动车组司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所有列控限速调度命令设置及取消必须经调度台监控人员审核后方可发布。

2.遇列控中心故障或列控限速调度命令(数据格式)未正确设置时,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指示动车组改按LKJ方式行车越过限速地点。

3.跨铁路局限速调度命令涉及到两个铁路局的相邻车站,特别是站内限速调度命令需要同时发送给本站及其相邻的两端车站,由限速地点所在铁路局列车调度台的调度员拟定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发布给本局管辖的车站和相邻铁路局的一个站。

第64条 遇下列情况列车调度员不发布行车调度命令: 1.自动闭塞区间,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停用时发出列车(调度集中区段,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时除外)。

2.在未设出站信号机的正线、到发线上,向自动闭塞区间发出列车。

3.自动闭塞区间一架通过信号机故障(站间区间仅设一架通过信号机的除外)。

4.旅客列车在技术停车站(不办理客运业务和技术作业)临时变更通过。

第65条 发布施工调度命令的有关规定:

施工调度命令是指施工当日由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准许施工开始、确认施工结束等与实际施工有关的调度命令。

1.施工调度室负责拟写次日施工调度命令,经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后,传(交)列车调度台。

2.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前,须经在调度台的施工监控人员审核。

3.施工当日,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与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CTC区段无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核对一致后,方可拟定并下发施工调度命令。

4.施工完毕后,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请求(CTC区段无车站值班员的车站,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请求),发布施工开通(结束)的调度命令。

5.封锁施工开通后有第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6.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符时,列车调度员须在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同时,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

第66条 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有关规定: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施工调度室编制的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和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

1.施工调度室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提报的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附件3)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命令中未用到的字句删除。

2.铁道部发布的“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未涉及的项目,由铁路局制定“补充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用语”。

3.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内容应包括 “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六要素。

4.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调度所副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至4:00执行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为前

1日8:00前)发布至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传(交)列车调度员。车务段(直属站)应根据施工及车机联控要求转发给相关车站;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

5.列车运行途中遇跨越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有效时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运行没有可依据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司机须提前向本次乘务出勤派班室和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安排列车停车交付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可在一个行车调度命令中下达),跨区段(局)运行时,须通知相邻区段(局)列车调度员。

6.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发布的限速条件需转变为LKJ基础线路数据时,除按有关LKJ基础线路数据管理工作规定程序办理外,本着“谁申请(登记)、谁取消”的原则,由申请(登记)部门按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换装电报的终止时间,向施工调度室、车站申请取消限速,施工调度室须在得到申请(登记)部门取消限速的申请后,方准发布调度命令取消该限速的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7.发生灾害、设备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车站、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主管业务处可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申请,审核提报,由施工调度室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8.涉及铁路局间分界站的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由发布局施工调度台委托相关邻局施工调度台转达;相关邻局施工调

度台向本局所属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下达(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向相关车站下达),并转交本局相关列车调度员;邻局施工调度台及时向发令局施工调度台反馈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交递情况。

第67条 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折返、变更径路及车辆甩挂的命令,须经铁路局值班主任同意签字,跨铁路局的还须经铁道部值班处长同意签字后,方准发布。

第68条 铁道部规定的“常用行车调度命令用语”以外确需发布行车调度命令的事项,由铁路局制定“补充行车调度命令用语”。

第69条 调度命令号码的编制应按不同工种分别规定。铁路局行车调度命令按日循环,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其他专业调度命令按月循环;铁道部各工种的调度命令按月循环(其中铁道部货运和列车工作日计划命令按年循环)。

调度命令日期的划分,以0:00为界。调度命令循环号码的起讫时间,以18:00区分。

各级调度命令应保管一年。铁道部调度命令号码分为:

1.货运和列车工作日计划命令号码0001~0366。2.车流调整命令号码0401~0499。3.行车调度命令号码0501~1499。4.客运调度命令号码1501~1999。5.动车调度命令号码2001~2299。6.货运调度命令号码2301~2499。44

7.行包调度命令号码2501~2599。8.机车调度命令号码2601~2899。9.车辆调度命令号码2901~2999。10.军运调度命令号码3001~3299(其中D型车使用命令号码3001~3199、超限超重调度命令号码3201~3299)。

11.特运调度命令号码3301~3599(其中机械冷藏车使用及回送命令号码3301~3399,重点石油装车命令号码3401~3499,部属罐车调整命令号码3501~3599)。

12.供电调度命令号码3601~3699。13.跨铁路局的站对站停、限装及恢复装车命令号码3701~3999。

14.备用车命令号码4001~4599。铁路局调度命令号码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七章 调度基础和调度分析工作

第70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应高度重视调度基础工作,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纪律严明、精干高效、指挥科学的高素质调度队伍。

铁道部、铁路局、车站调度部门,应分别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调度人员的招聘(选拔)和培训工作。对调度人员招聘(选拔)和培训工作要坚持“逢进必考、资格必审、上岗必训”的原则。

铁道部、铁路局、车站须充分考虑调度人员工作量、工作质量,业务培训、深入现场、通勤、休假等因素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科学测定调度机构定编,合理设置调度台,配备各岗位人员和预备人员,以满足安全生产和调度工作“精细、高效”要求。

第71条 调度人员招聘(选拔)要求: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敬业精神,有大局意识和较强的协调组织工作能力。

2.具有较强的运输专业知识,二年及以上运输专业现场工作经验,技术业务熟练,具有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

3.铁道部调度须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铁路局调度须有运输相关专业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4.招聘调度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5.调度人员招聘(选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铁道部按照公务员公开招聘的要求,从下级调度人员或优秀行车人员中招聘;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从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或优秀行车人员中招聘,其他专业调度员应从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中招聘;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验和指挥能力的优秀行车人员中选拔。

第72条 调度人员培训要求:

1.各级调度必须配备专职技术教育人员,由具备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2.铁路局新招聘调度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岗位培训不少于六个月,其中脱产安全、专业理论培训不少于一个月,培训

期满进行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3.对转岗、转台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跟班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4.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各级调度可采取脱产与不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轮流对现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培训,脱产培训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天;对新设备投入运用、新规章实施、运行图调整等必须提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率、合格率要达到100%。

5.铁路局每年组织一次调度员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准持证上岗。

第73条 调度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 1.调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2.调度人员的招聘(选拔)、业务培训工作。3.调度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分析工作。4.本单位管理细则、办法的制定。第74条 改善调度人员工作条件,关心调度人员的生活,每年对调度人员安排一次体检,优先安排疗养;优先就近解决好调度人员的住房;对年老、体弱的调度员妥善安置工作,解决好后顾之忧,确保调度人员安心工作。

第75条 调度工作分析,是通过日常运输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促进运输生产的有效方法。

各级调度必须配备调度分析人员,由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调度分析工作。

调度工作分析,可分为日常分析、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

1.日常分析:

⑴列车工作计划兑现情况分析。

⑵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计划兑现情况分析。⑶运用车分布及车流状况分析。⑷停运列车分析。⑸列车等线分析。

⑹运输收入完成情况分析。⑺货车使用费情况分析。

⑻货车周转(中转、停留、旅行)时间分析。⑼大点车分析。

⑽换算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旅客周转量)分析。⑾运量(货物发送吨、旅客发送人、静载重)分析。⑿旅客列车、货物列车正晚点(惯性晚点)分析。⒀机车运用情况分析。⒁机车日车公里分析。

⒂机车平均牵引总重(列车平均总重)分析。⒃机车日产量(单位功率日产量)分析。⒄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分析。⒅列车违编、欠重、超重情况分析。⒆列车机外停车分析。

⒇请求车、承认车及承认车自动审批情况分析。

48(21)装卸车(夜装夜卸比重、战略装卸点、路企直通、直达、成组、军运、集装箱、超限超重、港口、国境站、停限装)及重点物资装车分析。

(22)行邮、行包列车、“五定”班列、专运列车开行情况分析。(23)铁路局间分界口能力利用率(附件4)情况分析(每月按运调18格式逐项填写,于次月5日前电传报铁道部)。

(24)“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的分析。

(25)检修车分布及检修车扣修、回送、检修、修竣计划兑现情况分析。

(26)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分析。(27)篷布使用分析。

(28)临时旅客列车开行、旅客列车甩挂车辆、折返、停运分析。(29)牵引供电运行情况统计分析。

(30)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及对运输影响情况分析。

(31)调度工作安全情况分析。(32)调度工作质量分析。

2.定期分析:根据日常运输及安全工作情况,收集、积累有关资料,按时作出旬、月、季、半年、年度分析,并提出改进日常运输组织工作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采取技术组织措施。

3.专题分析:分析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必要的专题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

第76条 日(班)计划考核按下列规定逐日进行: 1.列车工作计划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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