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造价员理论考试关于时间、数据的整理资料_江苏造价员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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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关于数据、时间的总结
1.P8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
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P9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
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P10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P18 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
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
5.P20 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比较:①甲级为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证书满3年。②甲乙都是: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15年以上,乙级10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甲级不少于20人,乙级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甲级不少于16人,乙级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⑤企业注册资本甲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乙级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⑥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⑦甲级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乙级在暂定期内营业累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⑧甲乙从事造价咨询活动,都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可从事各类咨询业务,乙级只可从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咨询业务。
6.P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届满需继续从事造价咨询的,应当在资质有
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如果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手续。
7.P22 造价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8.P25 造价员:高级从事造价编制、审核和控制;中级从事造价的编
制、审核和控制;初级从事造价1500万以下的编制。
9.地区和部门定额稳定时间一般在之间。
10.P27 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按其所需流动资金的做为铺底流动资金计入建设项
目总概算。竣工投产后计入生产流动资金,但不构成建设项目总造价。
11.P108 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2.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部分,水、卫、电气材料按
13.P118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
14.P139或165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要验收,提出意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28天内核对。
15.P140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规定:①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②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之日起30天;③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之日起45天;④5000万元以上。。之日起60天。⑤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6.P14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不高于合同金额的。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17.P141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或合同价款的装工程不应超过安装工程量的10%,材料占比重多的按15%左右拨付。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预付备料款的数额。
18.P142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时,开始抵扣预付备料款。
19.P142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其后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P143 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
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1.P144 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2.P147 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款的,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23.P148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
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安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4.P157 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
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
25.P160 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易人
同。
26.P166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在工期可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部组织验收,从第27.P17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由发、承包人双
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28.P197 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
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9.P198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标委
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约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应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0.P198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得作实质性修改。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1.P214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和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之日起六个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最多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2.P22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3.P238 包工包料工程调整:安装工程一类工二类工,三类工41.00元∕工日。
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58.00元∕工日。
点工调整:48.00元∕工日。
34.P242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