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_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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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讨论稿)

(年— 年)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

省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本市全体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质量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浪费。

二、设置原则

医疗机构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障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素质,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效益。

3、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能方便群众就医。

4、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各有不同的管理。

5、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医疗机构的作用,以市直医疗机构为主导,不断加强的扶持乡镇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予以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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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医保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全市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我市地处,隶属

市管辖,面积

平方公里,年底全市常住人口112.87万。全市共有24个建制乡镇,336个行政村,农业人口94.14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934人。预计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120万。

(二)居民健康水平:2007年全市人口出生率

‰,死亡率

‰,自然增长率为-

‰。

2007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孕产妇死亡率为,婴儿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2007年法定传染病发病率

/10万(例),(三)死亡率为

/10万(例),其中狂犬病发病

例,死亡

例,肺结核

/10万(例),死亡

例。其它主要传染病发病率:肝炎

/10万(例),痢疾

/10万(例)、麻疹

/10万(例)、伤寒

/10万(例)、淋病

/10万(例)、梅毒

/10万(例),死亡率均为0。

(四)2007年居民人均期望寿命,男性

岁,女性

岁,前十位的死因顺位是: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的其他疾病、精神障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五)到2007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为

%;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

%。

四、现有卫生资源和服务状况

(一)医疗机构:截止2007年年底,全市拥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38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9家,乡镇民营医疗机构31家,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288家,新建民营医疗机构4家,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60家,个体医疗机构46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稳定,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体系机构较为齐全。

(二)床位:据2007年统计数据,全市计有医疗床位

张,其中市级医院(含各中心卫生院)

张,乡镇民营医院

张;千人床位数为2.2张。

(三)卫生技术人员:2007年,全市卫生系统合计人员

人,其中

卫生技术人员

人,千人拥有卫技人员数为2.19。其中执业医师

人,执业助理医师

人,注册护士

人,药剂人员

人,检验人员

人,其它卫技人员

人。千人拥有医生数为1.10,千人拥有护士数为0.59。

(四)医疗设备和卫生服务状况:截止2007年末,全市卫生系统净资产

亿元,其中,政府办医疗机构

亿元,占

%,市级医院拥有MRI、直线加速器、全身螺旋CT、大型X线机、彩色B超、超声聚焦刀等大型先进医疗设备,能够开展普外科、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肿瘤科、传染科、儿科、妇科、产科、中医科、五官科、口腔等各类业务,大部分疾病均可在境内得到有效治疗。乡镇卫生院均拥有B超、X线机、血球仪、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开展了普通内科、普通外科、儿科、中医科、妇保、儿保、传染病管理、地方病防治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万人次,住院病人手术

万人次,出院病人治愈好转率

%,平均住院日

日,病床使用率

%,实际占用床日

万床日。

五、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1.总体目标

(1)到2010年初步建成符合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适应社区卫生需求、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到2010年全市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与人口比例控制在每千人2.5人,人员总数约2800人,其中医生达到每千人医生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2.5;每千人护理人员数(注册护士)1.5。全市合计设置床位达到3000张,每千人床位数保持在2.5。市级医院(含各中心卫生院)增加至1800张,其中市人民医院原设置编制床位500张,根据实际需要2010年前医疗区扩大后增至1000张;市中医医院目前设置编制床位142张,医院扩建后,到2010年前逐步增加到400张。

(3)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格局:到2010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医疗机构并存的发展格局。

2.设置规划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适度有序发展个体私营医疗机构,鼓励公平竞争,坚持总量控制和存量调整相结合,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功能,充分发挥本地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益。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规划如下:

(1)市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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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卫生系统业务收入

亿元,门急诊

万人次,住院

设置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肿瘤医院及六家中心卫生院(第二、三、四、五、六、七人民医院)。均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的功能和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市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市人民医院为全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要挂靠医院,医院通过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完善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促进、指导作用和充分发挥院感、护理、急诊、临检、放射、麻醉、药剂等质控中心的功能。在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基础上,2010年争取发展成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市中医院功能是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全市中医工作的龙头作用,为全市人民提供良好的中医药医疗服务。

市肿瘤医院为集肿瘤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任务于一体的医疗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全市肿瘤防治工作计划,指导全市开展肿瘤防治;开展业务培训、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中心卫生院(第二、三、四、五、六、七人民医院)为为所在地区农村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的指导中心,承担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等职责。第二人民医院为二等乙级综合性医院,其它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应积极加快发展,力争上等上级。

(2)民营医疗机构

①医院:积极引导现有30个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乡镇民营医院要不断改进服务模式,以农村卫生服务站为阵地,坚持以人群健康为中心,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综合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并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会同所在乡镇卫生所,承担区域内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支持现有瑞金专科医院、仁爱皮肤病专科医院、玛利亚女子医院、吕四现代男科医院、市圆陀角老年康复医院的有序发展。原则上不再增设有床位的二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

②门诊部、个体诊所:优先发展具有中医、针灸推拿、口腔等专科特色的门诊部及个体诊所,设置地点须与周边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市区及各建制镇镇区不少于1000米,农村不少于2000米。凡明确规划社区服务站的行政村不再设置执业科目类同的个体诊所。

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6年起撤销村卫生室,统一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逐步纳入2007年之前,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市所有的村卫生室完成由目前单一的医疗服务功能向较为完善的具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整合转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我市规划,全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288家,实行“六统一”管理,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到位、机制较为完善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建制镇设一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行政村或每3000~5000人设一个站。城区原则上每一万人设置一个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区规划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10~12个。

④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

服务人数在300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3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⑤医院外设医疗机构:根据目前我县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医院的人员配备情况,各医院除符合规划中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和历史已形成的医疗机构外,不得增设其它院外医疗机构。

⑥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六、设置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行政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规定申请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名称使用

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或使用《细则》中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三)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技术规范,必须按照登记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内不得搞科室承包或出租科室。

(四)变更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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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等,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前一次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办理校验手续,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 一次。办理校验应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五)卫技人员执业

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七、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则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划解释权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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