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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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国际惯例,为节省贸易商们的谈判时间,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2000。Incoterms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以更大的数量在更多的国家销售。但是,随着国际销售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销售合同的起草如不适当,产生误解和代价昂贵的交易纠纷的可能性也增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其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在销售合同中引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并可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个全世界无可争辩的合同标准就不断更新以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持同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变得更简单明了,每一个术语都被修订过。ICC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足以满足世界各地的商业需要。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INCOTERMS 2000》明确了适用范围,其仅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且其货物仅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INCOTERMS 2000》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

1、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2、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

----------------------------------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几组国际贸易术语是对买卖双方风险、费用和责任的的划分。也可以说是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移。我们可以理解,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术语的详细解释:

1.E组术语

(EX-works)

E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2.F组术语

F组术语包括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属于装运合同。

3.C组(主要运费已付)

C组包括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CIP(cost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其费用划分点是目的港,而其风险的划分点则是装运港。4.D组(到达)

D组包括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CIF三种。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书。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所代替。.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注: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从而形成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INCONTERMS 2000》规定,CIF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书。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

(5)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和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诘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办此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我们曾将此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就将CIF合同的法律性质误解为“到货合同”。在此须明确一点,那就是CIF与其他C组术语以及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即完成交货义务。在此之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术语中,卖方所办理的保险的责任仅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物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中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它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险、罢工、暴动及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进行投保。此即我们合同中通常所列的110%的由来。3.象征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上看,CIF术语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要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CIF术语的变形 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就产生了CIF术语的变形:LINER TERMS(班轮条件);LANDED(卸到岸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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