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岸联系注意事项_船舶接岸电须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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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岸通讯联系注意事项

1、通讯工具:单边带、VHF、电话(包括手机和短信)、传真机、电子邮件等,当船

舶处于信号盲区时,船岸双方可通过海岸电台,或者通过其他船舶转接进行沟通。

2、公司联系电话:0411-82772591,传真:0411-82772481。

3、通讯时间:每天0930;船舶动态的任何变动船长应在当时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立即

报告公司;船上单边带航行中应保持常开。

4、通讯原则

1)船舶报告应按公司规定的内容进行;

2)所有船上的报告应由船长或得到船长同意的人进行;

3)船岸通讯的内容要简明扼要;

4)如公司船舶期租他人,船长还应按租船合同的要求进行报告;

5)紧急通讯应按《船岸应急反应程序》进行;

6)通讯双方均应在《船岸通讯记录簿》或《电台日志》作相应的记录。

5、开航报告:船舶离港后(包括避风后续航)应及时向公司发开航报告。

报告内容:船名/航次、离港时间、在港加油加水数量、吃水、装/卸货吨数、总航程、预抵下港时间、港名。

6、船位报告:航行中每日0930向公司报告船位。

报告内容:船位时间、纬度/经度、航向/航速/主机转速、天气/风向/风力/浪级、日耗重油/轻油/淡水、存重油/轻油/淡水、预抵下港时间。

7、抵港预报:如有变动,应予报告。

8、抵港报告:船舶抵锚地(或直接抵港靠泊)后,应立即向公司发抵港报告。

⑴、直接抵港靠泊:泊位名称、靠妥时间、预计离港时间、存重油/轻油/机油/

淡水;

⑵、抛锚待泊:抵锚地时间、锚位锚节数、与港口联系情况、存重油/轻油/机油/

淡水;

9、港内动态报告:在港内靠泊装卸、锚泊或避风,应向及时公司报告船舶动态,除

常规报告的内容外,还应报告验舱计量结束时间、装卸货进度、预离时间等公司所需信息。

10、航次结束报告:航次结束后,船舶应向公司发航次结束报告。如果卸完货后就

开航,航次结束报告可与开航报告合并。

报告内容:航次结束时间、航行总时间、卸货量、实际航行里程;

11、紧急通讯:如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按《船岸应急反应程序》的要求进行;

12、租家报告:船长应根据租船合约要求,向租船方报告所需资料。

13、信息处理:船上收到公司的指令后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合适的层面,并遵照执

行。

14、船舶动态漏报的处置: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公司报告,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处理,并追究船长违反本须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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