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_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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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分行、直属支行: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控房价的相关政策,有效降低我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现将总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邮银发[2010]8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分行将当地房管局是否具备查询房屋登记簿条件的情况报备区分行。
二、在住房按揭贷款办理流程中,必须增加各环节对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的核实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住房贷款客户居访记录表》等资料内容的核实。
三、按照区分行《转发内蒙古银监局关于住房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蒙邮银办发[2010]77号)要求,全区坚决执行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的政策。
四、各分行可在总行确定的最低执行利率和最高抵押率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执行利率、降低抵押率,并及时将当地执行利率报区分行备案,但一个行政区域的客户只能执行一个报备的利率,报备后如需调整则需再次报备区分行。
五、各分行要及时组织信贷人员学习并将总行及区分行的信贷政策有效传达到每一位信贷人员。
六、本通知于2010年8月23日起正式执行,各分行应于
2010年8月2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分行报备当地房管局查询房屋登记簿条件情况及当地执行利率标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分行信贷业务部反馈。
附件:关于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抄送:区分行牧副行长,风险合规部、审计部、信贷部
《转发进一步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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