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_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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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
1、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申请报告
2、提交环评批复复印件
3、经我局组织“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达到要求后,批准试生产申请。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申请表》或《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同时附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
2、经我局组织,审查资料及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环保措施进行检查和审议后,提出验收意见;
3、我局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表)》,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5、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经我局审查达到要求后,批准《验收申请卡》,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三)审批时限
试生产批复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
(五)办理部门:监督管理处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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