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_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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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一平”是指土地开发程度,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
案例一、一起没有施工企业资质的分包队伍,起诉索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款纠纷的二审案件:
某村办的施工队从黄务建筑公司某处手里承接了某开发公司一宿舍楼工程的劳务部分,当时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后因开发公司拨款不及时,该施工队向某区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区法院经委托鉴定,按照非等级的资质等级为该施工队确定了与黄务公司结算的决算,并以此为据判令黄务公司偿还该施工队工程款十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务公司提起上诉并找到律师,请求代理二审诉讼。律师在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后,取得证据证明该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资质等级。据此向二审法院从多方面说明非等级与没有资质等级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在当时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与非等级的情况下,非等级也就是俗称的五级,其本身就是一个资质等级,而不能简单理解为没有资质的通通都是非等级。通过律师大量的工作及耐心的说服,最终二审法院仅判令黄务公司偿还该施工队一万多元。
案例
二、对中途停建(半拉子)工程的拖欠款处理
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新世界商厦附楼商住工程,因合作投资的几方资金均未落实,使得工程几度停工。后该施工企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已经垫入的资金。由于该工程的停顿正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前述律师又仅仅提出了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对后期工程如何施工,再发生欠款如何解决等问题都没有提出意见,而这一切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而施工企业也陷入了要完前段工程款,再垫资施工,施工一段后再起诉索款的怪圈当中。
在此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将原聘用的律师辞去委托后,委托其他律师继续代理该案。该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调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施工合同;偿还拖欠款并赔偿停工等损失。从此以后,该案的审理进入了“快车道”,人民法院很快就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
三、中途停建(半拉子)工程的拖欠款处理
(二)位于烟台开发区一条主干道路边的某工程,因业主建设
资金不足导致工程长期停顿,施工企业垫入的工程款收回无期。在此情况下,律师向该施工企业提出尽快起诉索款的法律意见,被该施工企业采纳并委托律师办理。起诉的同时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主体已经完工的工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业主尚欠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后,厂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又被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上述两案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是没有问题,关键是当事人在房屋、土地被人民法院两个裁定查封后,怎样尽快将胜诉转化为胜果,亦即执行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在此背景下,律师经了解得知,债权银行对两台大宇牌挖掘机又有债权,通过工作能够拿到手,而该挖掘机对银行来说,处理起来也不容易,但对于该施工企业来说,用途广泛。因此,向经办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大胆地提出先协调银行拿到挖掘机,要银行用挖掘机交换施工企业申请法院查封的房产,最后由银行取得债务人院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全部权利,便于其出售变现的整体思路。
最后的结果,施工企业收回了全部欠款及部分利息,债权银行收回了贷款,一度停建的半拉子工程,经人民法院拍卖易手后,由新业主继续投资完成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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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业主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
在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中,多数是为原告即施工企业代理,作为被告代理人,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代理的案件,同样也有出色的表现。
中国某建设公司诉开发区某企业拖欠工程款,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本金1400余万元及欠款利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相关原始证据,建议当事人提起反诉,反诉理由是因为工期拖延,按照合同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至此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本诉、反诉的总额达到三、四千万元。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在法庭上发表了五千余言的代理词,重点阐述了反诉被告未按期履行交工验收的义务,并提请法庭注意建设部的有关规章及国家的验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建筑业专业知识,再次为当事人提供了优秀、到位的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金11902221.46元。
一审判决后,施工单位上诉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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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一起合作建房纠纷的代理
律师不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有出色表现,在房地产案件的代理过程当中,也不乏上乘之作。
某建筑公司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资与某开发公司合作建房。房屋全部建成后,由于销售不畅,导致开发公司拖欠建筑公司部分款项,该建筑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索款,并将合作所建房屋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这一切对于东挪西凑好不容易将房屋建成的开发公司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
律师接受开发公司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建筑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的性质等,果断地提出该合作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开发公司出全资建成了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鉴于双方当事人有着良好地合作关系,律师一边向人民法院对查封裁定提出复议申请,一边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两败俱伤。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双方当事人经过律师的辛勤工作,也通过调解结案,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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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01年9月,在烟台某建设公司诉烟台某置业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王金柱律师被所里指派代理建设公司参加诉讼。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楚,置业公司欠付建设公司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庭审中,双方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我方认为欠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但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只应按存款利率计息。被告的依据是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某条协议条款,认为该条约定了利息计算应按银行存款利率;我方经详细研究合同,认为该条是对违约金利息的约定,而非工程价款的利率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不即使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条件执行,合同条件未约定利率,而我方具有替被告垫付款项的事实,被告又拖欠两年之久,具有实际损失,被告应按照贷款利率支付。王金柱律师据此向法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强调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及按照贷款利率计息更能突出制裁违约方,保护守约方的社会意义。法庭最后采纳了王金柱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尽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按银行贷款或存款利率计息在利息总额上不会有太大差距,但本案的判决结果,更能突出保护守约方、制裁违约方的法律价值,同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以后同样的案件提供了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