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_栽培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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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发〔2009〕2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印发《大竹县农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
个人建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竹县农村居民
集中居住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农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个人建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竹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竹县农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房规划建设,加快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我县范围内(不含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联建、统建的住房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房建设的申请条件
1.房屋垮塌无其他居住场所的;
2.人均居住面积少于20m2的;
3.经鉴定原住房属于D级危房或因地质灾害需搬迁的(乡镇规划区外的须改善住房条件的),且无其他居住场所的,对异地选址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还复耕;
第四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规范
乡、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必须按场镇规划进行建设,严格审批把关,原则上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筑楼层控制在四楼一底,(乡、镇规划区内单体建设建筑楼层控制在二楼一底),建筑用地控制在60m2/户,建筑面积3人/户(3人以下按3人计算),修建120m2;4人/户,修建180m2;5人及5人以上的,修建220m2。
第五条乡、镇规划区外农房建设规范。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每人按20—30m2计算(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建筑楼层原则控制在一楼一底。
有村庄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的按规划执行。
无村庄规划和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的,其选址条件如下:
1.严格禁止在公路两侧夹道新建农房。对在公路两侧选址建房的,必须距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200米外,距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水沟外边缘分别为100米外,距乡道、村道两侧水沟边缘分别为50米、20米外。
2.距河道防洪堤防后坡脚(无堤防的以有记载的历史水位线外缘)水平距离15米外。
3.距中小型水库正常水位线边缘水平距离分别为300米、100米外(饮用水源按《大竹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4.距输气管线中心两侧20米外,距气井井口位置中心直径水平距离500米外。
5.电力线、通信线垂直方向不得建房。水平距离距10千伏以下、35至110千伏、154至330千伏、500千伏电力线水平距离分别为10米、20米、30米、40米外;距通信架空线、直埋线水平距离分别为10米外。
6.距离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厂房、仓库水平距离100米外。
7.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
8.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房建设的审批权限
1.县规划建设局对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房的建设手续进行审批;
2.建制镇人民政府对镇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进行审批。
3.各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房建设进行审批(属县城城市规划区的除外)。
4.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所有农房的建设用土进行审批(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原基原面积改建农房并符合规划的,仍用原用地手续,不再报批)。
5.对涉河库、公路、电力线路、天然气管线、通信线路的农房建设,审批单位要分别书面征求水务、路政、电力公司(大竹供电局)、大竹采输作业区(天然气公司)、电信、移动、联通、长线局等主管单位的意见,并实行并联审批。
第七条农房建设的审批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农村居民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后出具书面证明。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持建房证明、建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薄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向规划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以上资料和用地申请表向当地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用地审批手续,再向县规划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乡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个人建房持建房证明、建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薄,并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土资源所、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现场踏勘后,在申报表中分别加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持以上资料和用地申请表向当地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农房建设的设计。农房建设设计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必须使用县规划建设局统一设计的图集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聘请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必须报县规划建设局进行审查。
第九条农房建设的行政管理
1.乡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除外)。
2.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区内未依法审批的农房建设和镇规划区外所有农房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3.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审批的农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的农房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农房建设的质量和施工管理
1.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筑楼层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并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乡镇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必须请有资质证的工匠进行施工。
3.承建个人或单位必须持有经年审合格的《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或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农房建设工程,并签订农房承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对农房建设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或工匠必须遵守农房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外观造型、色彩与图集保持一致。
4.农房建设材料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以确保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一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
1.违法用地的查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异地新建原宅基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30元/m2以下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违法建设的查处。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限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2)乡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含建制镇镇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法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