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_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权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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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内容提要】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允许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帮助制度在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新的刑事诉讼条例在第96条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嫌疑人难的问题主要还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而这恰恰也是司法实践中令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深感头疼的工作。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常常受到一些不应有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联合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会见手续还比较繁琐。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由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方式必须由侦查机关作出安排。这种规定,从其本意看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却在实际上又赋予了侦查机关一种“准审批”权。司法实践中,律师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首先必须查找并联系到案件的侦办人员,由其在《会见申请》上批注是否在场的意见,然后由侦查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根据其意见出具《会见通知书》。最后,凭借《会见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手续才能得到一次会见的机会。显然,这种烦琐的程序机制,牵扯了律师大量的工作精力,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尤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区域大,机构设置复杂,一般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分局下辖的派出所直接侦办,客观上就更增加了律师会见工作的困难。

其次,会见中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羁押机关寻求种种理由,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利,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状况。例如;有的羁押机关常常以安全保障为由,在律师会见室内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律师的会见活动,表现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不信任和人格歧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实际上反映了某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还存在着轻视律师工作的观念。公安司法人员应当转变观念,在法制的高度正确看待律师的工作,不应将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在实践中应当对律师地位给予应有的尊重,为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以利于律师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于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其中某些规定实际上严重限制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其限定的前提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就是说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37条规定的调查取证的诉讼权利,如果不是辩护律师就没有此项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界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才能聘请辩护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不是辩护人,自然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其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切。虽然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但是证人如果不同意作证,律师实际上就收集不到证据;尤其对被害人方面提供的证人,不仅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还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许可,这实际上给律师调查取证实际上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和制约,也给被调查人拒绝律师的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不当限制。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了极大限制。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早已公示于众的司法文书或者没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司法机关持有的关键性材料,如审讯笔录、证人证言则不容律师接触。律师在庭前 对公诉人的指控依据和辩护(代理)策略等毫无把握,影响律师的辩护代理水平发挥。

对此,从以下几点来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一)维权做法

1、市司法局党委高度重视律师维权工作,定期研究律师维权和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都将维权工作列入律师工作要点,年终有总结。2003年就已经召开了律师座谈会、三八节女律师权益保护座谈会、全市律师工作会。律师协会还定期将维权情况向局党委汇报,及时解决律师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

2、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律师工作,求得领导的支持。如1999年我们向市人大反映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律师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后,市人大高度重视律师的维权工作,多次督促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99年、2000年、2001年组织评议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工作执法执纪工作中,每年都多次征求律师的意见。把这些部门出现的限制律师权利的人和事例查摆出来,限期改正。2001年在评议公安工作中,专门起草了《对南阳市公安局少数民警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律师履行职责的评议意见》,并指定一名驻宛全国人大代表在评议大会上发言,要求南阳市公安局个别部门取消种种限制律师会见的违法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安排律师会见的办案人员,视情节严肃处理。

3、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1996年、2000年、2002年,我们组织了三次大的法律师服务市场整顿,1996年市政府还批转了我们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报告,与公安、工商联手整顿,我们根据广大律师的强烈要求,对影响和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依法取缔。市律协专门成立了律师维权委员会,开展律师维权工作,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方面发生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最大限度维护律师的尊严和荣誉。

注释: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教程》,罗旭红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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