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物资管理规定修订 7_报废物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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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金鼎设备制度【2014】7号
1.目的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及时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进行处理,明确废旧物资处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2 本规定中的报废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库存积压物资、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废旧钢铁,各项工程和生产中发生的有回收价值的余料、边角料,办公用品等,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各项物资。
3.职责分工
3.1 各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初步鉴定、收集、统计、上报、交库、协助处理工作。
3.2 设备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鉴定工作。
3.3设备部仓库负责有色金属、贵重金属、油桶、工具、等以旧换新的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保管。并建立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帐。
3.4供应部负责定期对报废物资的招标、销售、处理工作。
3.5财务部负责根据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及销售计量单收取应交费用,建立废旧物资销售帐。
4.废旧物资处理流程
4.1各使用单位认定报废的物资每月月底向设备部申报一次,经设备部鉴定后,凡属于报废的钢结构、普通铸钢、铸铁件统一由该单位加工成小于500×500mm的小块送到炼钢厂渣跨回炉使用。凡需要外销的贵重合金、有色金属、在本单位不易保管并可外销的废旧物品统一送到仓库,由仓库根据存量的情况,向供应部报外销计划,由供应部招标销售。凡是在现场可存放,并需要外销处理的废旧物品,经设备部鉴定确认后由使用单位报供应部招标直接销售。
4.2公司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仓库按交旧领新制度回收。对外所发生的以旧换新、计量过磅的备件由供应部通过招标或比价形式确定性价比高的单位签订合同,使用单位签订技术协议,由使用单位和保卫部共同监督执行。
4.3外销废旧物资原则上采用集中出售、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供应部负责组织,保卫部、发货单位负责人参加,招标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出售合同,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4.4报废物资出售的手续由供应部负责办理,凡是可提前计算出售价的,由供应部开具交款单,由购买方携交款单到财务部交款,财务部开收款收据一式两份,购买方一份,收款人自留一份,作为收款凭据。然后由供应部通知保卫部、发货单位负责人安排主管人员监装,并由供应部人员带购买方到发货单位装车,装车完毕由供应部开出门证,供应部主管人员签字、部长签字、发货单位主管人员签字、保卫处监装人员签字,门岗检查出门证、财务部收款收据相符后方可放行,出门证留存到门岗。
销售废旧物资需要过磅才可计价的,购买方车辆到达我公司后,由供应部通知保卫部、发货单位负责人安排主管人员负责监装废旧物资,然后一起到指定磅房过磅,根据磅单计算应交费用,由供应部开具交款单,由购买方携交款单到财务部交款,财务部开收款收据一式两份,购买方一份,收款人自留一份,作为收款凭据。之后由供应部开出门证,供应部主管人员签字、部长签字、发货单位主管人员签字、保卫处监装人员签字,门岗检查出门证、财务部收款收据相符后方可放行,出门证留存到门岗。
5.考核
5.1凡违反本规定的,每次视情节对责任人处罚1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2对积极举报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有损公利己的事情,为公司挽回损失的有功人员,视情节按挽回额度的5%-10%进行奖励。
5.3除炼钢外其他各厂需要报废处理的废钢材,按切割好的500×500mm的小块实际过磅量,按200元/吨加工运输费返给加工单位,此费用从炼钢厂钢铁料成本中支出。
6.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五起执行,之前相同的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