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_否定报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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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否定,并对否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否定报备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申请,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六条 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协助解决。
第七条 不予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受理窗口对于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交责任审核科室。
(二)责任科室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条件优先者,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机关(授权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否定理由及依据、送达否定报备时间、审核责任人、领导意见等内容,由审核责任科室留存。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向分管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第九条 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属于否定报备事项的,经办人员3日内填写《否定报备表》报送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应在7日内审核,对需纠正的事项提出意见。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3日内向申请人告知。
第十一条 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出有关渔业政策、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局机关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请求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申请,以求解决,不与当面争执。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未对不予许可事项报备的,依照《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