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考试参考资料_村官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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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二是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三是坚持民主选举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章的规定,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民主选举。
3.哪些村政事务应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包括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当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4.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5.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干什么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6.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村民依参加以下事项的管理:(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小组长的推选;(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6)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7.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他条件如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不在限制范围之内。8.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有多长?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由谁来主持?
村员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10.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符合法定程序:(1)差额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副主任、主任都要差额。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2)直接选举,村委会选举必须直接选举。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3)秘密投票。投票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以无记名的方式。以便选民按自己的意愿把要选的人写在选票上。(4)过半数有效。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11.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该怎么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12.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13.什么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⑴需要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⑵需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⑶遇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情形; ⑷选举、补选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⑸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 ⑹村民委员会需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评议时。14.村民会议有哪些主要职权? 村民会议主要有以下职权:
(1)本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等。(2)制定本村自治章程。(3)监督村委会工作。(4)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等。15.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不可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17.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1)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18.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
二、刑法常识: 1.什么是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年龄规定两种规定。
(1)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
(2)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十四周岁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3.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4.什么叫“自首”,自首的后果是什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如果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会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5.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6.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7.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将它列为重罪。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什么是抢夺罪?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犯罪,应如何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由于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所以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治安管理处罚常识
1.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1)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3)对寻衅滋事的行为;(4)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的行为;(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
(7)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8)组织、胁迫、诈骗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表演、强迫他人劳动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9)胁迫、诈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10)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1)对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12)对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13)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15)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行为;(16)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行为;(17)妨碍文物管理的行为;(18)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不发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行为;(19)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及引诱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20)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等淫乱行为;(21)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的行为;2.治安管理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来说,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处罚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⑴情节特别轻微的;
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⑶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 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⑸有立功表现的。
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譬如,甲教唆忆去盗窃,那么甲承担盗窃的法律责任。
9.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0.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怎样处罚?
殴打、伤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5.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6.赌博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2)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19.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行政拘留怎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1.治安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多长的期限内将受到追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一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常识 1.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有财产主要包括:
(1)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形式:工资;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2)房屋。
(3)生活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5)其他动产不动产。(6)储蓄、投资及其收益(7)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2.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4.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包括三种情况:
(1)上述财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上述财产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上述财产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但是,也要注意: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7.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国有土地;(2)矿藏、水流、海域;(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6)国防资产;(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8)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财产和国有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8.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9.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0.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
五.债权、债务常识
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如果是由出借人的行为造成的,只返还本金;如果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4.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5.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农民在生产或创业中往往需要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向信用合用社借款有一定程序。通常先由农民本人向信用社提出借款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说明借款种类和用途,并需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因此,借款人要准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一定的财产作担保;如果借款方自己不能提供担保,但由于特殊情况又需要借款,也可以提供有足够偿还能力的保证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借款人提出申请后,信用社要进行审查,认为借款种类和用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借款后,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7.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8.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9.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六.农地产权常识
1.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2.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3.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
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5.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6.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处理:
(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2)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7.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8.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1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七.农村土地承包权常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5.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规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9.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不被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10.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1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八.民事侵权常识
1.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4.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5.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严格时间限制,这在法律上被叫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或者有效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分四种情况:(1)一般时效二年。(2)特殊时效一年,主要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等四种情况。(3)特殊时效三年;譬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4)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即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时效最长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九.婚姻法、继承法常识
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当然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的组织、父母或亲友,比较客观地帮助结婚双方更全面、周密地处理好婚姻问题不在排除之列。(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夫妻关系的合法解除。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结婚而取得的婚姻关系;(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的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债务,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5.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的生活问题。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7.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8.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
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从所有权上看,责任田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9.嫁出去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新社会中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嫁出去的女儿同样也享有继承权。
10.寡妇能带着财产改嫁吗?
能够。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寡妇所带的财产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寡妇的那部分;继承丈夫遗产的部分。这属于寡妇的个人合法财产,理所当然能带着财产改嫁。如果未成年子女由改嫁寡妇抚养,还可将子女应得的一份遗产一并带走。
11.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12.孩子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
有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十.“五保”规定常识
1.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2.确定“五保对象”有一定程序么?
有。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3.“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保对象”供养的内容包括:(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养办理丧葬事定。“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4.供养“五保对象”的经费是从哪儿来的?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十一.劳动法常识: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就业证卡吗?
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个人权益得到维护。根据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4.农民工怎样进行劳动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5.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吗?
有权。(1)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6.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和安置费怎么办?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7.农民工享有休假权利吗?
享有。根据规定,主要包括:
(1)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元旦)、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5月1日至3日)和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病假。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8.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69条作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11.“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表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已经法定化,“小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3.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2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劳动者能领取报酬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5.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了,劳动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
要继续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1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可以。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实践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同意的;
(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7.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收回统一保管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之后将合同文本收回统一保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劳动合同未履行完可以解除吗?
可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期限未满但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1.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裁减职工人员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3.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待遇。
26.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单位就应提出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除外。27.职工不交抵押金,企业则让其下岗,且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 不对。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中,就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问题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和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
28.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出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有时出会出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冲突的情况。所以,女工产后请长假,应当注意与劳动合同期限相衔接。如果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所在单位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续签或重新订立。29.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了劳动,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找不到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找出资人索赔。30.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不能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
31.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解决常识:
1.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者医疗费用的计算常常是事故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譬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这种情况,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有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4.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申请事故技术鉴定?
在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而不能同时或先后委托多个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5.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对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就需要注意保存,实际生活中可以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封存,但封存后的资料往往由医疗机构保存,所以患方最好要求医院出具封存凭证,以防止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或修改有关内容事项。6.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农村消费常识:
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索要购货凭证有什么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在购买商品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除具有确定经营者的税务负担或使经营者据以统计销售数额或服务数量、分析营业状况之外,更重要的是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因此,为了便于消费纠纷的解决 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尽可 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亦应主动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防万一。
2.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哪几项是根本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 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其中,前五项权利是根本性的,与消费者直接有关,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是由前几项权利派生出来的。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4.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农民朋友们在消费中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可以依此规定向经营者索赔。
5.购买商品和服务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失,可以依此向经营者索赔。6.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概括地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消费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重收集以下证据: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当然,由于消费者对商品的某些制造过程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8.消费者向法院举证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
(2)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9.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购买的农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不行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及时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为了能确保胜诉,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只有这样农机部门才容易查证,处理起来才更加快捷。证据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购买农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4)农民朋友还要明确自己的请求,包括维修、退货、赔偿等请求。10.遇到假化肥,怎么办?
假化肥坑农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有两点原因需要注意,一是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受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的限制,很多农民在购买化肥时难以辨别产品的质量优劣和真假,同时又不注意索要票据,这造成了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艰难。二是检验机构数量少,鉴定费用昂贵,导致鉴定不易。已经遇到假化肥时,要立即向工商部门报案。
为了后期索赔方便,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证据意识。购买化肥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很多受害者往往是因为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发票或其它凭证,从而给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外,发票内容一定要写得尽可能详细,如品名、数量、产地、销售商名称等,以免在化肥出现质量问题时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11.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后,应尽早通知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要求尽快申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并取得田间鉴定结果,以防止种子企业故意拖延,使证据灭失;有条件的可进行现场拍照和录象。如果种子确有问题,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1)先与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多数商家都不希望因自己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闹得满城风雨,一般都会设法解决。
(2)投诉到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通过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投诉要求要合理合法
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在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否则会难以及时解决。
(3)通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4)取得充足证据后,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售种子直接销售者赔偿不足,可以要求其他销售者连带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追加被告可以做到。
十四.农村纠纷解决常识
1.在农村生活中,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农村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如果是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引发了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那就应当按照通过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
2.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自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互谅互让,对原纠纷作出妥协性处理。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原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项新的合同。和解协议在效力上一般只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当和解协议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效后,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和解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3.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不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
4.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
不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主要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跟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有些纠纷,如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通常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发生纠纷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如何申请?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设置,国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农民需要法律援助可到设在市、县(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就近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6.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以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1)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4)除上述人员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对这类诉讼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担任诉讼代理人。7.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向哪个法院递交?
发生纠纷后,起诉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起诉前首先应确定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一是确定地域管辖,即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二是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
在确定地域管辖的时候,民事诉讼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有例外,一个案件可能几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时候可以任选其一,也有的案件只能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确定级别管辖的时候,应遵循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高院规定对各级别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
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起诉了,法院才处理。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9.如果成为犯罪嫌疑人了,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自己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不是律师。(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而言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正在公安司法机关担任现职的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离开司法机关不足两年的人等均不得担任辩护人。
10.“民告官”要交诉讼费吗?
“民告官”就是打行政官司,同样是需要交纳诉讼费的。
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是:(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诉讼费。11.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也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12.对哪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 群众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原则上,群众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事项: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13.信访应当向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因此,信访应向对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具体地说,(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
(2)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
(3)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法院信访。
(4)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检察院信访。14.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15.不服信访处理决定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