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与国法的关系_党纪与国法关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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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把握执政党纪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执政党制定并不断完善其纪律,各级组织与党员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其纪律,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政治领导者,也是国家权力的主要践行者,其地位十分特殊。但在法律面前,执政党组织与党员又是普通的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团体及公民同处于平等地位,同样应遵守法律。中共十二大以来的党章也都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执政党纪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这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执政党纪律不得赋予执政党组织和党员以任何法外特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执政党的基本行为准则。执政党没有、也不应要求狭隘的党派利益。因此,执政党纪律不得违反或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赋予执政党内任何一级组织或任何成员以任何法外特权。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二、执政党纪律应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条,更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与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列为监督重点;《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不难看出,执政党纪律的制定,借鉴了国家法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既为党内政治文明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也从一个方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执政党纪律的实施,要尊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对执政党员犯罪、违法、违规所作出的处理意见,并将后者作为进行党内纪律处分依据之一。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对违纪党员需要作出司法、行政处理等的,执政党组织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这表明,执政党组织还负有协助有关机关、单位实施法律、法规的义务。
执政党各级组织与党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领导人及工作人员,多为执政党员。为确保各级党组织与党员更好地履行执政党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是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中须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的。
准确理解党纪国法之关系
党纪严于国法,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政党与国家概念不同,但又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关系。各政党既身处国家政治制度之外,又身处国家政治体制之中,各政党之间所构成的政党关系结构即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载体和推动力。西方国家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通过政党参与竞选实现政治制度运行的。政党作为执政党时才能执掌国家政权,执政党经由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制度体系,须依据法律授权和制度安排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凡是政党,都把夺取政权、执掌政权和参与政权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和行动目标。当政党成为执政党后,依宪执政是世界各国执政党的通则和惯例。在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政党产生晚于国家,政党仅仅是沟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党产生往往早于国家,国家则是由政党建立的,政党承担着建设国家、改造社会的重任。中国共产党与20世纪的中国历史更是体现了这一规律性特点。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通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依宪执政。因此在当代中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对执政党的认同往往与对国家的认同、与对社会制度的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也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纪严于国法的关系是十分明确不容臵疑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加入政党是在政党认同基础上自觉自愿的行为。政党认同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政党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是对政党肯定性的心理反映和行为表达。政党组织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特定的人群(即党员群体)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组织体系,它是塑造政党认同的组织性资源,拥有健全有效、组织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纪与国法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党纪就是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抵御腐败风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党内法规。国法主要通过对犯罪的惩治,对人权的保障,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党纪与国法都是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两者的基本内涵与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保障国法实施。《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指出,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各地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案例,从法律角度来说,大操大办并不违法,但对党员干部来说,仅做到不违法还不够,还要严格遵从党的规定,受到党纪的约束。这正是党纪与国法的区别所在。党纪与国法的深层次关系,不仅止于前者严于后者,而是二者之间的互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国法高于党纪,国法强化党纪效能。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党纪是限制在党内的,适用范围要小。如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就充分体现了党纪国法的辩证关系。一般而言,处理程序有两个阶段:党内处理和司法程序。虽然大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的仅做免职处理,还有的仅是受到党纪处理,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所以,有些人受党纪处分不受国法处理。而那些既受党纪处分又受国法处理的人,其行为触犯了社会中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在适用党纪之后,必须还要适用国家法律,才能实现罚当其罪。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是对党纪惩治功能的有力强化。
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我们国家,党内法规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我们较之西方国家更有特色的部分。党纪作为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纪主要对违反道德和纪律的不廉洁或腐败行为进行查处,通过适用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剥夺违纪者一定时期内党内任职甚至党员资格,律制度。
深化反腐机制改革,提高党纪国法的适用效能。面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改革措施的出台,检察机关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侦查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积极推进反贪局体制改革,构建集信息情报、侦查指挥、上下一体、侦防一体、符合反腐败司法规律的体制模式,努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执法司法信息交流,完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制度,提升共同打击腐败能力,坚决克服有案不交、以罚代刑等现象;转变侦查方式,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发现、揭露、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把反贪机构建设成为富有战斗力、公信力、威慑力的战斗堡垒。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惩治腐败的法治化水平。要正确有效地发挥党的纪律在反腐查案中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充分运用纪律约束的主动性、严格性和自律性,夯实立案侦查的基础;依规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事实认定上,坚持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准确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在定性处理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使违纪者受纪律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坚决防止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等问题的发生。在外部监督上,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的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确保反腐败工作依纪依法规范开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