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_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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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效率,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为行业执业质量监管和业务数据统计(信息采集)提供基础资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向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报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将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关情况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并由后者备案的行为。
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开发。
第四条 业务报备的管辖: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中评协负责接收处理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接收处理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
第五条 业务报备的时间及方式:
业务报备实行半年报。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登录中评协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报备信息。
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其业务报备材料分别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报备。
地方协会应当将所辖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信息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30日前上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条 业务报备需报送以下格式的信息: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一);
(二)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填制要求,认真、及时填报业务报备材料,并对业务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接收的业务报备材料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行业管理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第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报备不实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中评协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情况备案表 附表二:资产评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