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小抄_城乡规划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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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依法行政;具体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法行政的范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决策是行政管理系统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名词解释: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是公共机构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
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建筑用地规划管理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乡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统称。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概念: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简答:
1.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1.“假设”。是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
2.“处理”。是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了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制裁”。通常表现为“罚则”,是规定在某种条件或者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假设”、“处理”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或者作出了禁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假设、处理、制裁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规范。
2.行政法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9.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基本内容: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4)没有偏私。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区别: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5.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制定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例如制定规划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类城市规划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或特定所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如核发用地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作出出发决定等。6.行政立法特点:
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7.行政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8.城乡规划法立法指导思想:
1、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
2、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1、标志着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2、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3、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9.公共政策含义: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本质:公共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政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群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投人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策主体依据社会利益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10.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1)导向功能:公共政策是针对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出的。为解决某个政策问题,政府依据特定的目标,通过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的发展加以引导,使得政策具有导向性。
2)调控功能:公共政策的调控功能是指,政府运用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所起的作用。调节作用与控制作用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经常是调节中有控制,在控制中实现调节。3)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应具有利益分配功能,而履行这种功能需要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将那些满足社会需求的资源向谁分配?如何分配?什么是最佳分配?着重第一个问题
1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特征:(1)管理的职能——服务和制约。
(2)管理的对象——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3)管理的内容——专业性和综合性。
(4)管理的过程——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5)管理的方法——规律性和能动性。12.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和作用
决策: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规划管理决策
属于行政决策范畴 作用:(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
(2)规划管理决策是各级规划管理领导最主要的技能之一
(3)规划管理决策关系到规划管理活动的成败1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优化决策系统
决策的优化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过程,就是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连续性。1.优化结构
1)信息系统:获取、处理、储存和传输四个环节 2)智囊系统:一是各种专家学者直接到行政机构工作;二是行政机构聘请专家担任顾问;三是由行政机构拨款成立“思想库”;四是由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为决策提供咨询
3)决策系统:规划管理中采用:一是首长负责制,二是委员会负责制
2.提高决策技术:1)决策硬技术2)决策软技术 3.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14.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论述: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规划修改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3.规划修改的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