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提案_建筑行业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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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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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刘江龙 主 题 词:建筑,保险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国务院刚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调查了解,《建筑法》实施后,全国不少地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建设工程开工前都必须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由于当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出台,意外伤害险确实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仍然将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险作为开工的前置条件,不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就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在建筑行业的推进。
建筑企业普遍反映政府举办的工伤保险缴费低、待遇高,而意外伤害保险缴费高、待遇低,企业和职工都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但由于一些地区建筑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制约,不得已参加商业保险。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既要按建筑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又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成本又太高不愿意双重参保。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将实施,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建议:
一、建设部发文规定,各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工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修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