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论文_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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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加强自然资源保护

目录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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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

(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2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为何是环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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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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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的立法观念是重利用轻保护 „„„„„„„„„„„„„„„„„„„„„3

(二)大多环境保护法是应急法,工具性较强 „„„„„„„„„„„„„„„„„„3

(三)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的特点„„„„„„„„„„„„„„„„„41、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自然资源保护的缺失„„„„„„„„„„„„„„„„42、环境保护法中自然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的缺陷„„„„„„„„„„„„„„„„43、环境保护法中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内容的缺失„„„„„„„„„„„„„„5

(四)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未恰当及时修改和补充„„„„„„„„„5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6

四、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7

(一)中国需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7

(二)提高立法质量„„„„„„„„„„„„„„„„„„„„„„„„„„„„„„7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8 结

论„„„„„„„„„„„„„„„„„„„„„„„„„„„„„„„„„„„8 参考文献„„„„„„„„„„„„„„„„„„„„„„„„„„„„„„„„„„„8 谢

辞„„„„„„„„„„„„„„„„„„„„„„„„„„„„„„„„„„„9

-0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除此之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经济飞速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自然资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由于盲目发展、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而造成的环境质量退化以及资源浪费、枯竭和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就变得极为重要。【正文】

一、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中心而言的,中心不同,环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个规定包括了自然环境和认为环境。其中,自然环境是早于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或非人工培育的环境,是由各种环境因素组成的统一体,如水、土地、大气、森林等,具有整体性、地理联系性和生态联系性等特点。自然资源指存在于大自然中的,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如水资源、土地资源、风能、太阳能等。它是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保护自然资源,从根本上讲,也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相对性、整体性、地域性、有限性等特点。

分析两个定义可以看出,自然资源本身是一种环境因素,是环境的重要组成成分。而具有特定价值的环境就成为一种自然资源,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转化。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就是在保护环境。

(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法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

础。

(二)从颁布时间上看,大多数环境保护法是应急立法,有较强的工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这些都是在1992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前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更不用说科学发展观思想了。有些像《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森林公园管理法》1994年颁布,虽然在1992年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

(三)环境保护法存在不完善不全面的特点

1、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中自然资源保护的缺失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基础和直接的目的。第二,保障人体健康,这是环境法根本的目的,是最终目标之一,它强调人的利益。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即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法的最终目标之一。

该立法目的存在的严重问题:首先,《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根本法,立法目的中没有明确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立法目的狭隘导致该法的立法目的对该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条文的指导意义有限,使《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单行法律的指导师出无名。其次,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经过时。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改革目标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越来越多的运用经济杠杆和间接调控,有着计划经济烙印的《环境保护法》已严重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再次,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思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人满足及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环境保护法》它仅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以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狭窄,不全面,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的资源短缺形势,在明确环境权的同时,明确公民和单位对自然资源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遏制资源浪费和破坏行为。

(四)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未恰当及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自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就环境方面而言,中国面临着来自于他国单边环境措施对中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潜在或现实的威胁。据国家环保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70%进入中国,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有相关规定来约束“洋垃圾”的侵入。2005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因为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国间发生爆炸导致江水污染停止供水4天。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九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是这种“出现一个,治理一个”的方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护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及时才能使法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法的体系的协调一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于执法、司法、守法的进行;慎重,才能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另外,现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而长时间得不到修改或补充的:比如:现行法规本身是暂时的和试行的,以便从暂时和试行的形式过渡到正式的形式。还有,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已经带来明显甚至较大的弊端,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补充;还要注意法制统一原则,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法修改了,地方法规及时随之法修改或补充。与宪法,国家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较大的市级地方法规要与省级地方法规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协调一致。

三、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变暖是近几十年来地球气候最突出的特点。世界22多年的工业化进程同时地球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和污染。仅仅从大气来说,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地排向大气层,今天人类甚至改变了65万年来大气的组成,二氧化碳现在达到了387PPM,比工业化前高了38%,地球气温一年比一年高,极端天气频频出现,南北极冰川融化超出预计,许多物种因为气候变化而灭绝,联合国环

因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了从根本上克服环境立法的“缺陷”,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笔者认为在立法中重点要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思想,坚持法制统一,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扬环境立法民主,法律法规完整和可行,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知道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逐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地方环境立法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发,坚持为保护环境服务,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知道思想,以环境的保护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要坚持实现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者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现,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证作用。【结论】

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不可期望一蹴而就,但是面对全球和我国国内的现实的迫切需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修改《环境保护法》,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实现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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