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_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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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本刊评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朱镶基总理签发第279号国 务院令,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是我国建筑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发第91号主 席令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是建筑业体系的一部母法,《条例》则是
对《建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规定的细化、量化和补充,也是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进一步肯定和确认。作为《建筑法》的配套法规,《条例》充实了
《建筑法》在质量条款方面可操作性的内容,使其具有更强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实效性。对照《建筑法》,《条例》主要从5个方面作了补充。一是依据《建筑法》第81条“本法关 于……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把《条例》的法律调整范围展宽到“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对“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做了详细的分
工,从而为理顺建设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对工程建设主体,特别是对建设单位,做了
较为详细的规范,加重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从“建筑市场的源头”抓起,为遏止建筑市场的腐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莫定了法律基础;三是依据《建筑法》对实行“强制
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定;四是对工程建 设各环节的街接做出新规定,如建立施工图说明和审查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
保修制度、政府监督的法律地位等;五是对《建筑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确定了责任单位、责
任人和个人的详细、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使其具有较强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早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就提出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引进并推广了“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0年代又
提出“质量兴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的号召。但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没有走上法制的轨道,致
使工程质量几度走向低谷,特别是彩虹桥垮塌和九江决堤等“豆腐渣工程”造成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损害,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为此,1999年初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质量工作会议,再次强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责任重如泰山”,并就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
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第一次以国务院通知的形式颁布执行,促进了“依法治建”、“依法治差”的质量立
法工作,促使质量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条例》的出台,贯彻了国务院此次会议及《通知》精神,不仅具有
深刻的现实意义,也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施工企业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体之一,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执行《条例》,模范遵守《条例》,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更要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精神,用((条例》
规范我们的工作,作一个遵纪守法的经营管理者。
施工企业学习《条例》的重点是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但由于《条例》各 章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有互补性,所以,在《条例》的宣传
教育活动中,一定要互相结合、综合学习,才能深刻领会、吃透精神。
让我们抓住((条例》施行的契机,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推动企业的质量管理 工作,努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全行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施工企业管理》20(00年第4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