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统揽整合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_基层法律服务作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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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统揽整合法律服务职能的作用

(荔湾区司法局 洪剑锋)

近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要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汪洋书记也在最近的讲话中提出要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纵观近年来我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维稳工作中,公职律师、法援、调处等职能履行中,作用发挥较好。但是在引导、管理社会律师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则相对弱化,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现状

由于社会尚处在改革转型期,由国企改革、房产改革、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这些问题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这些群体性案件相比一般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更大,处理好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较大的贡献,处理不好会给国家与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这些年来一直活跃在法制建设和法律活动前沿的律师队伍,已有不少律师广泛介入了群体性案件,但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有的不仅没有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还多多少少的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有个别律师为此深陷 1

囹圄。可以说,现在社会上对社会律师的看法,依然还是负面为主。特别是在某些群体性纠纷中,社会律师有时扮演鼓动者、煽动者的角色,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甚至有的律师鼓动和教唆当事人无理上访,违法游行、静坐、请愿,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稳定的社会局面。

在律师管理方面,社会律师自93年改革以来一直实行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方面接受律协的行业管理,一方面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这方面,各地的做法均有不同,在广州对律师进行直接管理的是市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局虽然设有律师公证管理科,但是对社会律师基本上没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

分析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常常处于调处群体性纠纷的一线,面对一起纠纷时,许多方面的职能都是集中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几个部门。比如最近在某街发生的环卫工人劳资纠纷中,当事人各方都找到我局,一是劳动部门,由于涉及政府部门,公职所理所当然地为政府部门充当了顾问;二是特困工人,因为符合法援经济条件,法律援助部门也依申请而介入;三是非特困工人,因为当事人需要诉讼代理,聘请了社会律师,自然我们的律公科也可以介入。这样,一宗纠纷中的利益冲突的各方都直接或间接的和我局职能发生了联系,我们也充分了解了各方的要求和特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彼此融合协调对方的要求,岂不更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因此,笔者提出解放思想,统揽整合的观点,通过综合这几项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法律部门在维稳调处中的重要作用。

在整个统揽整合工作中,公职律师、法律援助、调处纠纷三方面配合日趋默契,但是在社会律师参与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发挥社会律师的正面作用,为我所用,就成为我们统揽工作的症结所在。

解决

一、全面下放律师管理权。

1、权力下放法律依据。《律师法》

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即法律明文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权力。

2、现有模式的弊端。目前区县司法局普遍处于纠纷调处的一线,在处理纠纷当事人代理律师问题时,由于不直接管理,所以协调相关事项都要通过市律管处。而直接管理社会律师的部门又无法直接参与调处一线,从而导致两方面工作脱节现象严重。

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把律师管理权下放。不再仅以律师所注册的行政辖区为管理权范围,而是以辖内纠纷涉及的代理律师为管理对象。律师因受聘而了解群体性隐患时应当向纠纷所辖区

县司法局报告。同时,市级律师管理部门也应当在知晓相关纠纷代理信息时给区县司法局通气,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由下而上的信息报送体制,从而保障上下信息畅通。

二、不断发展所所结对优势。今年,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各基层司法所纷纷与律师所结成合作对子,大大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专业力量。我们要不断挖掘结对子给我们带来的优势,让社会律师更快更准确地介入纠纷,为一线调处出谋划策,或者直接充当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借助群众对专业的信任,达到正确引导的目的。

三、积极扭转律师负面形象。在纠纷处理中,不要将社会律师向政府的对立面推,应当充分利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随着律师在全国影响力的日益提高,律师参与群访群诉等各类敏感案件的代理越来越多,全国律师协会专程出台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我们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发现先进事例,树立典型人物,通过正面的舆论导向,纠正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树立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应有的地位。同时,向律师介绍国际形势和中国社会发展形势,培养提高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组织

对重大的群体性案件进行专门的论证和业务指导,使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合理、合法和可行,切实能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和统一。

四、着力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现在许多人在调处时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聘请律师就主观地觉得麻烦大了,我们要改变这种观点。其实,纠纷当事人有律师引导,比没有代理律师或者我们完全不知道幕后操作者的情况,要更有利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对其出钱所聘任的律师是寄予了高度的信任,这样代理律师的一句话胜过其他人的千言万语,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信任感,通过律师进行有利的沟通,避免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05年两会期间,我区站前街司法所在处理一宗环卫工人劳资纠纷时,就通过纠纷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进行劝解,有效地劝阻了当事人进京上访。

因此,让社会律师充当政府和当事人的桥梁纽带,其身份的中立性使纠纷当事人认为其态度不偏不倚,在过激人群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亲和力,容易赢得信赖。通过他们将无序的激烈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无疑为四两拨千斤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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