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推荐]_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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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
律师更多的时候要先保护好自己,才能做好当事人权利的捍卫者。但这绝非易事。
现行各种规范和行业规则对律师的约束很多,其实这是有利于律师业形成一个严谨的事业,只有这样,才更加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社会对律师业的高度信任、高度认同和高度尊敬。
一、风险
1、刑事责任:
1)、《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偷税罪。
3)泄露国家机密罪。散布、遗失材料
4)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改制中,律师参与
5)行贿罪。与法官间多发
2、民事责任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
3、行政责任
因律师本身的职业风险大,行政主管部门反而宽容一些,所以实际上行政责任相对小些。
4、行业处分风险
5、个人人身安全
有的素质较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6、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风险形成原因
1、职业性质
律师职业处于是非、矛盾、漩涡的中心。
2、职业歧视
公、检、法、党政部门对律师的态度是---自尊而又自卑。他们认为律师唯利是图,而自己有一种职业优越感;他们从来不把律师当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这只是律师一厢情愿;他们对律师采取的是机会主义心态---趋利避害;他们常常可能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行使对律师的“合法伤害权”。
这种职业歧视无法消除,只能化解。
3、当事人素质与他所处环境
个人客户特别是素质低的个人客户,极容易与律师间产生纠纷;越大的客户特别是企业客户,不容易发生
麻烦。
另当事人有时的处境十分悲惨,仇恨社会,容易成为与律师矛盾的导火索。
4、收费混乱引起
协商收费,容易引起争议。
5、市场环境的混乱
法律工作者、退休的法检人员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导致当事人与律师间存在误解产生矛盾。
三、风险防范
1、低调做事,平和做人。保持风度,得饶人处且饶人。对公检法及同行的尖锐表现只会损害自己形象。
2、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轻易承诺。是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3、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针对“滑、拖、耍”等行为,书生意气不足取,要适用示弱和示强。
4、避免与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做法:只做一般代理,要求当事人出庭;适当时候签订“风险告知书”“备忘录”;多强调不利因素,不断传达可能败诉的信息,防止裁判结果对当事人造成过度刺激;不与当事人交朋友,神秘感产生威信;始终以适当形式表示对当事人的关注,主动打电话报告情况。
5、收费中的风险避免:不要过度承诺,特别不能轻易答应当事人搞定法院的要求;对单位客户尽可能是提供收费表作为自己收费的依据。
6、不要贬低同行。“狗咬狗,一嘴狗毛”,说人是非者,必定是非人。
7、构建关系网,为自己提供保护。律师的渗透力是很强的,灵活建立社会关系网络,以备不时之需。掌握人际关系生态循环,“烧热灶”成本高,“烧冷灶”成本低。
8、心理控制在实务中的适当应用。实践中好好总结并提高这方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