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审核_律师执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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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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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律师法》第五条、十一条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律师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八)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
(九)非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律师法》第八、九、十三条)
(十)申报兼职律师的,须经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十一)申报专职律师的,必须无其他职业。
三、申报材料
(一)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专职的,应提交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辞职文件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
(六)申报兼职律师的,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所在单位允许其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证明以及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七条)
四、办理程序
(一)实习人员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九条)
五、承诺期限
20日
六、收费标准
无
七、窗口电话:0551-2866713
投诉电话:0551-2866663
中心语音查询电话:0551-9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