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_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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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摘要)
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2.报检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3.报检员注册所需资料: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4.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2个或2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企业停止报检业务;或企业解聘报检员;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应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报检员证》注销后2年内未申请重新注册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5.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暂停报检员3个月或6个月资格。
6.报检员证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当报检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将暂停其3个月报检资格,如在同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4分,将暂停6个月资格。
7.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办理延期,审核合格后延长有效期2年。
8.当有如下情况,延期审核不通过:在本次审核周期内被暂停过报检资格;或累计记分18分以上;或未在规定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
9.对延期审核不合格的,组织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可以进行补考一次,考试或补考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期2年,补考仍不合格的,报检员证和资格证同时失效。
10.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及时补办。
11.报检员调往本地企业的,报检员证编号和初次发证日期不变,调往异地企业的,报检员证重新编号,初次发证日期不变。
12.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标志等情况,吊销报检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