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律师_事务所律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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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律师的税收情况说明

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郑建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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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1号),通知严格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签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封地区的税务机关现阶段正对律师行业严格推进查账征收制度,长期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对查账征收的纳税模式,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都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和税务负担。

一、我所在查账征收模式下面临的税类: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1、营业税按照5%的税率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因其计算简单,在开具的发票和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应的情况下,查账或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情况基本没有区别;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应缴营业税的 7%缴纳。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税上税”,实践中和营业税一并缴纳,故而征税模式的变动对该税的纳税管理亦无实际的区别;

3、教育费附加税按营业税的3%与营业税一并缴纳。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属于“税上税”;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2%与营业税一并缴纳。性质基本上与前者相同;

5、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税率后计算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类。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起征点为3500元,分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面临的最大问题所在,该税收的成本核算办法无法适应律师工作特点。这是因为:①、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智力活动,智力成本却无法计算成可计成本;②、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所得极不均衡,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也可能“颗粒无收”。

我所目前各种税费的负担占收取律师费的15%左右,律师所和律师普遍认为税费负担太重。

建议:

1、在没有更科学、合理的律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应当恢复完善核定征收模式这种征收方式;

2、制定符合律师业特点的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

以上文章部分内容摘抄于王录春律师的【查账征收模式下律师事务所的纳税管理】,深表感谢。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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