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_济宁市安全生产会关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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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化工园区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工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管委会相关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等方面所必需的经费投入。

(三)研究制定园区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计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奖惩。

(四)每季度至少分析研究一次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制度、规定、要求。

(五)建立化工项目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项目源头管理。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积极组织整改重大隐患。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组织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及时上报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十)监督管理园区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市、县(市、区)安监、经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开展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应通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或在检查后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机构设臵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兼职人员,配臵足够的装备、经费、场所,具体承担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园区党委、管委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园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经常分析研究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直至落实到位;

(二)查验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和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监管档案,并做到一企一档;

(三)牵头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园区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园区内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并做到有计划方案和部署、有检查调度、有总结验收和报告;

(六)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和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十)协调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十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完成园区管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三)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制度;

(五)安全生产风险预测、评估和管理控制制度;

(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七)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八)安全标准化建设制度;

(九)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十)事故报告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济宁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发展意见》(济政办发„2008‟13号)规定,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风险、高污染项目,高标准控制好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门槛。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园区发展规划,安全论证、评价不达标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五条 对于新入驻化工企业,应高起点、严要求,对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工艺及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面实现过程控制自动化,实现生产储存设施的本质安全化;新入驻企业在试生产开始的同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1年内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入驻企业查验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现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手续,擅自投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投入生产的,应当报告并配合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按照 “分级排查、提级管理、四个一百、两个经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对园区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园区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8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四)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五)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监督园区企业安装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装臵,并与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联网。

(八)检查督促园区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通过适时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排查整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对现时难以整改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带队,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园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执行落实情况。

专项检查。组织园区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主要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作业行为、工程项目建设、保养检维修、生产过程、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电气装臵、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臵以及防火防爆、个体防护等状况。

季节性检查。由园区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触电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暖、防滑防塌方、防中毒等。

日常检查。包括岗位的人员自查和安全监管人员巡回检查。岗位人员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监管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园区企业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和评估,为园区及园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适时组织市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治理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及时报送市、县(市、区)安监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委托长期从事区域安全风险研究、技术力量强、有风险评价编制经验的安全评价单位,每五年组织一次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结合园区风险分析及产业导向,强化新建项目的风险控制和空间布局;科学配臵与园区规划规模、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灾设施及个人防护设施;加强物流仓储规划,优化物流输送及管廊设臵,确保园区安全和风险的可控。

第二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园区及园区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对园区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及救援物资储备进行普查登记,实现园区与周边乡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园区之间的应急救援信息的共享。园区、企业及周边乡镇要彼此了解双方的危险因素,落实预防措施,实施综合监控,统一协调指挥调度。要建立应急队伍联动机制、应急物资调配制度和快速反应应急机制,整合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园区的整体事故预防和处臵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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