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和“清洁乡村”村规民约(范本)_农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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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屯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
村规民约
为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推动我屯“清洁乡村”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文明素质,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约。
第一条:全体村民是实施村屯环境整治和“清洁乡村”活动的主体,有义务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卫生活动,投资投劳。
第二条:成立 屯“清洁乡村活动理事会”,由村户主会议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组成。
第三条:清洁乡村活动理事会按照本约规定和户主会议决定组织实施好本屯环境综合整治和清洁乡村工作。
第四条:清洁乡村活动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村(屯)内垃圾池、焚烧炉等环境卫生设施选址、排污沟渠走向、保洁费缴交办法、保洁员聘请等环境卫生建设事项,广大村民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房屋周围为各户卫生责任区,要定期对责任区和屋内、庭院进行彻底打扫清洁,清除杂草和卫生死角。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卫生责任区内要长期保持无污水,无废弃包装物等垃圾。
第六条:全体村民要自觉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在房前屋后、巷道、公路两旁和村公共场所杂乱堆放农具、建筑材料、柴草等;不得把人行道当作工场,严禁在门口摆摊设点;不得在道路上晒、打农作物和摆摊经营。
第七条:积极配合拆除影响村容村貌或新村规划的危房、破旧“三栏”,彻底清除废墙颓垣;不在门前屋后乱搭乱盖。
第八条:爱护村(屯)绿化植物。不得擅自挖移绿化花木,不得自行对绿化花木进行剪枝繁殖;不得侵占绿地和公共场所,或根据个人喜好在公共场所、村屯绿化区域擅自种植花木。第九条:垃圾要分类处理。主动将可回收利用的塑料瓶、啤酒瓶、鸡鸭毛等废旧物品积攒送到符合要求的收购点处理,及时将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倒入定点的倾倒地点或垃圾箱(池)内;建筑垃圾要运到县(乡、村)里的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条:规范禽畜养殖。人畜分离,集中圈养,并达到环保要求。利用沼气池、化粪池处理好禽畜粪便,不得向水沟、巷道直排粪便和污水,病死禽畜要消毒后在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地方深埋处理。
第十一条:积极参与水源所在区域的植被保护和植树造林工作;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不利水源涵养的树种和作物、喷洒农药和施用除草剂等对水质有影响的农药、化肥;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炼山等易引发山火的活动。
第十二条:自觉维护河道、沟渠清洁畅通。不向河道、沟渠中倾倒垃圾、丢弃农作物秸秆、直排生活污水、畜禽粪便;不在河坡种植作物,不在河床自行采沙;不实施毒鱼等行为。
第十三条:农药瓶、化肥袋、废弃塑料薄膜等生产废弃物要收集销售或分类倒入垃圾桶(池)内,不得向河坡、田埂、水体中乱扔。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积极采用“三避三诱”等先进环保生产技术,不施用高残留农药;积极使用农家肥,尽量不施用化肥。
第十五条:各户要及时缴纳卫生保洁费。本屯居民每人(户)每月交 元保洁费,用于聘请保洁员及其他屯内环境卫生支出;对屯里更换和增添环卫设备,建设、维护环卫设施和开展大型清洁活动,要积极集资投劳。
第十六条:聘请保洁员对村屯环境进行保洁。保洁员每天要对村内道路等公共场所清扫一次,并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垃圾池倾倒或焚烧;对村民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保洁员要及时提醒和劝阻。
第十七条:理事会经常对清洁乡村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议,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评议,保洁员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由理事会另行聘请。
第十八条: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等不科学、不文明的行为和低俗、庸俗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提倡婚、丧、寿、诞等事新办简办。
第十九条:邻里之间、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邻里有困难要互相帮助,相互关照。
第二十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育文明村风。各户户主要自觉遵守本约,同时加强对小孩文明卫生习惯的教育和培养,全体村民对违反本约的行为要及时提醒,大胆制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约的,每次由理事会征收50元环境卫生维护费,或由违约者义务清扫本屯卫生一天。
第二十二条:本约经户主会议通过后实施。
同意上述《村规民约》的户主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