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工程建设用料、设备不合格处置管理办法_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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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程建设用料、设备不合格处置管理办法目的明确不合格责任,防止不合格工程建设用材料、设备投入使用安装,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符合规定。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施工供方(以下简称乙方)采购供应的工程用材料、设备不合格的处置的管理。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对甲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不合格进行处置。
3.2 项目房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对现场工程材料、设备的不合格进行处置。3.3 预算部对工程材料、设备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定。4 作业内容
4.1 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分类。包括工程建设所需的下列材、设备: a)土建工程材料,如水电、钢筋、沙石、添加剂、砖瓦、防水材料等; b)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如门、窗、管、线、墙面材料、地面材料等; c)为建设配套的设备,如电梯、供水系统设备、电器设备、避雷设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烟感自动报警喷淋设备等;
d)建设工程用构件、配件、预制混凝土等。4.2不合格界定。
4.2.1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要求中的一项、多项或全部。如品种、型号、规格、标号、等级、精度、色差、强度、重量、尺寸、花色、包装、外观质量、证件与实物不相符、性能参数、功能……。
4.2.2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既包含了产品本身的不合格,也包含了非产品本身的不合格,如交货期,包装、标识、数量……究其不合格的责任,可以是供应方的,也可以是非供应方的,如运输方、采购方。
4.3 第4.2.1条所称的“规定要求”,具体的可以是下列中的一个或多个:
a)法律、法规的规定; b)国家标准; c)行业标准; d)地方标准; e)企业标准; f)合同; g)协议; h)其他约定。
4.4 甲方采购工程材料检验或使用时发现不合格的处置。
4.4.1 采购工程材料的不合格严重程度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相关条款判定。4.4.2 一般不合格的处置可采取下列方式的一种或其任意组合: a)挑拣(可行时)出来隔离存放、标识、记录; b)书面提出要求供应方整改/纠正措施或更换; c)在物资供应供方进货记录中予以记载; d)要求供方进行挑拣(可行时); e)禁止不合格品投入使用。
4.4.3 严重不合格采取拒收或退货,但在不合格品撤离甲方控制区域范围内之前应予隔离、标识,并进行记录。
4.5 乙方采购工程材料在施工现场由甲方检验或发现的不合格的处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a)拒绝在材料报验凭证上签字确认;
b)向施工供方下达整改指令——“现场指示”,提出整改要求; c)在《材料、配件、构件进场登记表》上予以记录; d)要求按规定予以隔离、标识。4.6 工程材料不合格的费用分割处置。
4.6.1 甲方采购供应工程材料的下列不合格,其费用分割处置如下: a)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b)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c)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乙方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但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的数量、质量等级、规格型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d)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迟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顺延工期的乙方损失。
4.6.2 乙方采购使用的工程材料的下列不合格,其费用分割处置如下:
a)乙方采购使用的工程材料经甲方验证判为不合格而拒绝验收,则乙方承担重新采购的费用;
b)由于乙方采购使用材料未按清单进场,导致工期延长,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c)乙方采购材料造成的不合格工程的拆除重建费用,由乙方承担。4.6.3 法规另有规定的和合同另有约定的,费用分割从其规定或约定。5 相关文件
ZH/QP-40 《不合格控制程序》 附录
ZH/WI-4001-01 《材料、配件、构件进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