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方承担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的案件_刑事案件律师费多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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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方承担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的案件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1、擅贴健身教练照片做广告

某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着巨幅健身宣传海报,形象高大威猛,健身教练陈先生定睛一看,原来是自己以前拍的宣传广告。未经自己同意怎么就用上了,陈教练将健身会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健身会所赔偿陈教练1.5万元。庭审时,被告称:宣传照片是网络上找到的,属于原告已经发表的公共资源,自己没有侵权。

陈教练则提出,网络上下载的照片是自己以前的宣传照,但是被告健身会所将其挂在大门口,明显是要吸引客源,属于商业用途。早在2011年10月,原告已经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是遭到了被告的“冷处理”,不接待,不回复,不撤牌,致使自己的肖像被擅自利用数月之久,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所以要求健身会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查明,原告陈教练确实在2011年10月向健身会所发函,要求撤下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的印有原告肖像的广告牌。同年10月,黄浦公证处也接受原告委托,对该处户外悬挂有原告巨幅照片的广告牌做了公证,另查明,现在广告牌已经被撤。

法院认为:被告为连锁健身会所,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其经营健身会所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健身会所赔偿原告陈教练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5万元,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2、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一般情形下,法院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是不作处理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主张由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

另一类则是:双方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9、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

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须特别注意,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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