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高级人才奖励办法 Welcome to Tianjin Free_天津港保税区基层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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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人才
引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各类高级人才,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管委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每年从“企业发展金”中安排不高于10%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税区引进的以下人才:
(一)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主要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
23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5)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6)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7)拥有天津市及以上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保税区实现产业化,在科研机构或企业中占有不低于10%(含10%)股权比例的科技人员;
(8)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9)社会公共事业以及其他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区内企业急需的专业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中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高级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 ”荣誉的人才。119
8756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保税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与在保税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且与保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第四条 保税区设立高级人才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科技发展局、区域服务中心和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各类人才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保税区鼓励企业引进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级人才,并对人才引进给予全程指导与协助。
第六条 保税区为下列人才提供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称号的人员,来保税区工作1年及以上并在津定居的,发给安家补贴5万元;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来保税区工作1年及以上并在津定居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二)购房补贴:
(1)创新型领军人才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按照管委会相关政策执行;(2)创业型领军人才在保税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与限价房不同时享受;
(三)为符合第三条第二、三、四款的人才在租住人才公寓时给予适当优惠。
第七条 优先安排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保税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配偶一年内有困难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给予其配偶为期一年的生活补贴。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滨海新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八条 由保税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保税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 ”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对创业型领军人才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对保税区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312第十条 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除享受天津市奖励外,可再享受保税区2年内给予每月200元政府津贴;
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获得“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第十三条 对从保税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保税区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保税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安家费5万元。第四章 其它鼓励
第十四条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优先享受我区创业中心相关优惠政策。保税区为其提供项目育成、孵化、领军人才及团队相关业务培训等,并对其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给予适当支持,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五章 申报和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和奖励程序为:(1)填写“天津港保税区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审核通过后,经高级人才评审领导小组会签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同时适用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及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所获奖励金额不可兼得,从高不重复,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原《天津港保税区吸引高级人才的规定》(2004年31号文)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见附件2)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6、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
7、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8、中华技能大奖
9、全国技术能手
10、天津市技术能手
11、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
12、天津市授衔专家
13、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