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_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设立律师事务所”。
资料整理:在线律师咨询:http://
律师事务所设立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协议(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3、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情况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6、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7、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8、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8)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
新的律师事务所。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