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责任成本管理考核办法_成本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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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成本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责任成本意识,建立长效的项目责任成本管理考核、追究和奖惩制度,根据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成本考核是责任成本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程序,通过考核摸清企业责任成本管理工作现状,揭露企业责任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企业开展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促进企业高度重视和改进责任成本管理体系、方法,扎实有序地推进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考核结论是检验责任成本管理工作开展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兑现奖罚的基本依据,因此,所有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三条 责任成本管理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
3、以资料为依据,数据为重点的原则
4、总结经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局直属指挥(项目)部(简称:指挥部)、工程公司所属指挥(项目)部(简称:项目部)。
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责任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必须成立责任成本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
1、集团公司考核小组由总会计师负责,由成本管理部、发展规划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工程公司、指挥部实施考核;对项目部实施抽查考核。
2、工程公司考核小组由总经理负责,由分管责任成本的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所属项目部实施考核;对项目部责任中心实施抽查考核。
3、指挥(项目)部考核小组由指挥(项目)长、书记负责,由班子其他成员和所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对所属项目部实施考核;对项目部责任中心实施抽查考核;项目部对所属责任中心实施考核。
第六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属单位责任成本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并提出考核结论。总结经验教训和指导下一步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收益,促使责任成本管理不断上台阶。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法和时间
第七条 考核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规章制度建设、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合同及对下结算情况、劳务单价、劳务合同和验工计价、变更索赔、完成年初下达的各项指标情况、制度落实等与责任成本管理有关的所有内容。各级责任成本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职能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通过表格评分的形式进行考核:
1、集团公司每半年对指挥部,按表1-1和表2-1所列内容进行一次考核。
2、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工程公司,按表1-2和表2-1所列内容进行一次考核。
3、集团公司对海外项目,开工前进行初次评估,确定项目收益;完工后进行定性评估和考核;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进行复评和监督考核。考核按表1-3和表2-1所列内容进行。
4、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工业制造等其他板块按表1-4和表2-2所列内容进行一次考核。
5、工程公司(或指挥部)每季度对项目部,按表1-3和表2-1所列内容进行一次考核;集团公司在对工程公司(或指挥部)考核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对项目部进行抽查考核。
6、项目部每月对项目各责任中心,按公司(或指挥部)制定的考核表进行一次考核;工程公司(或指挥部)每季度在对项目部考核的同时,对项目部的责任中心进行一次抽查考核。
第八条 考核的方法是考核组根据考核表所列内容、标准、记分原则逐项对照、检查、核实、计算、考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时间、完成程度、工作质量、产生的效果和成果。
第九条 考核内容设有标准分和加减分的内容。考核时,首先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评分;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账目、报表、合同、过程记录、辅助台账、报告、批复、情况分析等),按照记分办法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计算出考核得分。自评和考评都必须坚持以资料为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各考核期(也称报告期)数据统计时段,以及完成考核(即:出具定稿的考核报告)的时间:
1、月度考核:数据统计时段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考核完成时间为本月月底以前。
2、季度考核:数据统计时段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本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考核完成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
3、半年考核:上半年数据统计时段为上年12月26日——本年6月25日、下半年数据统计时段为本年6月26日——本年12月25日;考核完成时间上半年为9月30日,下半年为次年3月31日以前,下半年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4、年度考核:数据统计时段为上年12月26日——本年12月25日;考核完成时间为次年3月31日以前。
第十一条 考核表的每一页,必须由考核组组长、被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综合得分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1)表
1、表2权重分别为0.5;
(2)指挥部、子公司自评得分:本级得分权重0.6+对所属全部项目部考核平均得分权重0.4计算;
(3)集团公司对指挥部、子公司考核得分:对本级考核得分权重0.6+对所属项目部抽查考核平均得分权重0.4计算;
(4)集团公司对指挥部、子公司考核,未抽查项目时,考核得分按本级考核得分计算。
根据综合得分,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别,按以下标准界定:
1、综合考评得分在95(含)分以上,为优秀;
2、综合考评得分在90(含)—95(不含)分,为良好;
3、综合考评得分在80(含)—90(不含)分,为合格;
4、综合考评得分在8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三条 考核结论用于报告期分配、兑现各级创造的、按相关规定(或责任成本承包合同)可供本级分配的效益;可供本级分配的效益预留15%作为调剂基金,85%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可供本级当期分配的效益,项目长可分配10—20%,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可分配15-30%,剩余部分由项目长根据贡献大小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配给其他人员,并根据考核结论按以下规定执行:
1、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兑现正常可供本级当期分配的效益工资乘以1.1的系数。
2、考核结论为“良好”的,兑现正常可供本级当期分配的效益工资乘以1.05的系数。
3、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兑现正常可供本级当期分配的效益工资乘以0.90的系数。
4、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允许发放任何性质的效益工资,当期创造的可供本级分配效益全部作为项目长基金按规定使用;同时,当期所有人员按60%发放岗位工资(但发放的实得数不应低于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作为经济处罚,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责任人调离岗位;对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奖罚节余的工资全部作为项目长基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预留的15%可供本级分配的效益(调剂基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期考核为“优秀”或“良好”时,用于调剂超出正常兑现的部分。
2、调剂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单独列入“其他应付款——待分配效益工资”科目,在工程结束考核后,根据考核结论按岗位和出勤天数全部分配给所有人员;或直接作为项目长基金,项目结束时按规定使用。第十六条 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项目部、责任中心,有权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抽查考核;其结论是当期所抽查单位的最终考核结论,按本章规定实施兑现。
第十七条 各级与所属单位签订《年度责任成本承包合同》时,责任成本管理必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纳入年终综合考核,按集团和各单位相关规定与年终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由于各级责任成本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经验存在差异,编制的责任成本预算指标和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指标可能不精确,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科学、合理、按程序经研究和论证后调整创造的效益分配比例并逐期严格兑现。分配比例应逐步从单位与责任人分成过渡到全部由责任人分配的机制上来。
第五章 考核资料上报与存档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根据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基本情况;所有考核单位考核结束后5日内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主管领导阅批。
第二十条 经主管领导阅批后10日内,将完善所有签字、盖章等手续后的资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向上一级责任成本考核领导小组呈报,由成本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上报的考核资料,由本级和上一级成本管理部门分别存入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档案。存档的考核资料,是对项目经营者和管理者业绩和能力的记载,作为内部人力资源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根据集团公司责任成本管理执行情况的需要进行修订。所属各工程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修订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实施细则,并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上报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
表1-1《责任成本管理考核表》(考核集团直管项目部用)表1-2《责任成本管理考核表》(考核工程公司用)表1-3《责任成本管理考核表》(考核项目部用)表1-4《责任成本管理考核表》(考核其他单位用)表2-1《项目责任成本指标考核表》(考核施工单位通用表)表2-2《项目责任成本指标考核表》(考核非施工单位通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