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以工代赈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优秀]_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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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以工代赈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发改代赈〔2012〕4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工代赈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和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报账制是指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施责任书》或《施工合同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县发改局、扶贫局共同组织实施,其它以工代赈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
以镇政府或业务部门为实施单位的,县发改局应与其签订《实施责任书》,公开选择实施单位的,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应与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
第二章 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设立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将专项资金拨入以工代赈资金专户,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报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根据项目进度组织报账。
第三章以工代赈资金报账程序
第九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计划,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到以工代赈专户。各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经县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采取预借款方式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组织报账。
第十条 资金报账。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报账时,要按照报账支付的原则填写《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原始票据、竣工报告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后报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报账凭据
(一)县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投资计划文件;
(二)县发改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施工合同书》;
(四)项目验收结论意见;
(五)《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并附各种有效支出凭证。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设备、材料和货物的,应当按照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可从专户直接支付或由财政直接支付。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峻工结算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一年后(或根据保修合同的规定),若无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申请表》,经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拨付。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项目实施合同书或保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三)以工代赈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以工代赈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发改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发改局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县以工代赈资金专户收支明细表、及使用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和市以工代赈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第十七条县发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