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_交通安全问题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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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
题及其预防措施
姓 名: 王鹏飞 准考证号: 1164001201926 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所在分校: 平罗电大 指导教师: 刘仲博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3年04月23日
目 录
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5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6-7
三、法律适用„„„„„„„„„„„„„„„„„„„„„„8-9
四、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9-111、车速超标„„„„„„„„„„„„„„„„„„„„„„„„92、车重超标„„„„„„„„„„„„„„„„„„„„„„„103、无脚踏功能„„„„„„„„„„„„„„„„„„„„„„104、保险因素„„„„„„„„„„„„„„„„„„„„„„10-11
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11-131、行驶速度过快„„„„„„„„„„„„„„„„„„„„„112、制动性能较差„„„„„„„„„„„„„„„„„„„„„123、违章行驶„„„„„„„„„„„„„„„„„„„„„„„124、交通安全意识淡薄„„„„„„„„„„„„„„„„„„„125、销售环节存在漏洞„„„„„„„„„„„„„„„„„„„126、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13
六、预防措施„„„„„„„„„„„„„„„„„„„„„13-15 参考文献„„„„„„„„„„„„„„„„„„„„„„„„15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
机动车的普通含义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辆,我认为这种理解有些片面。
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该条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的车辆,则应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三、相关法律适用
既然可以认定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那么为什么不让电动自行车上牌,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这是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提出的最大疑问。“平时交通部门不会管理我们,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也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依据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最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40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4、事故频发,是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电动车保险的一个主要因素。业内人士认为,当下,除了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进来分担社会责任,并鼓励市民参加保险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行业源头治理。电动车事故多发的关键,是一些生产厂家擅自改装,改变车辆的技术参数。比如不少厂家生产的电动车设计时速远超国家“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标准,甚至达到每小时40—60公里,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保证生产厂家规规矩矩经营,不敢在技术配置上动手脚。另外,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也需要增强。群众驾驶“超标”、超速电动车的,更要强化交通安全意识。有关方面还要讲清驾驶“超标”、”车辆的危害性,劝导群众尽量不骑或尽快淘汰“超标”电动车。
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04、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突穿猛拐、争道抢行、闯信号灯、随意转弯变道等。另外,电动自行车除了载人外,有些电动自行车主还用它来载货,超重、超宽载货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险象环生。
5、销售环节存在漏洞
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点都没有按国家规定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制限速措施,仍在销售车速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存在管理漏洞。据了解,价格一般在2000-3000元左右的电动自行车,有的时速可以达到40公里以上,远远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时速标准。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都认为,电动自行车要比摩托车安全,而且,电动自行车可以不用上牌,方便省事,又不用担心违章,偶尔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用一名电动自行车车主的话说:交了钱就可以上路。这些都成为市民喜爱并选择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原因。
6、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
对电动自行车超标销售问题有关部门监管不够到位,致使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大量上路。从目前事故现场来看,很大一部分非机动车事故都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而且这个比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而管理中处罚力度偏低。而且大量的电动自行车处于无牌行驶状态,2要重在效果和实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行车秩序,应根据我市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只有出发点正确,制定的管理措施才能合理。
2、强制加装限速器
按有关规定,电动车的上路行驶速度要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在我市电动车市场上,虽然有部分销售的电动车出厂时已按国家规定装配了限速装置,但个别车主却嫌车速太慢,私自将其限速装置拆除,大大增加电动车行驶速度。殊不知,一旦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高速行驶中产生的巨大惯力,冲击力较强,让事故发生的后果可想而知,对电动车进行限速势在必行。
3、对驾骑者严格年龄限制
在我市街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还没有车高的小孩儿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车速飞快,存在极大事故隐患。试想,让一个看上去人还没有车高的小孩儿骑电动车上路,车速过快,由此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必须从年龄上严加控制,确保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4、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目前许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车,其最高车速、体积、重量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很多电动车甚至都堪与轻型摩托车相比拟。解决电动车的肇事问题,从最根本上是要制约其车速。将大功率、高速度的电动车纳入到机动车范围进行管理,从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来看是有益处的。另外这也有利于将其纳入保险体系,为交通人提供更为实际的保障。
5、出台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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