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及其它待遇_新农合报销去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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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及其它待遇
1、住院
在县内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县内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结算年度内个人多次住院的,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2)起付标准以上至25000元部分,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45%。
(3)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报销60%。
(4)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结算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报销封顶40000元。
在县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其它镇街卫生院住院诊治,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上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计算后,再按以下比例给予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
(2)市内其它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镇街卫生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医院按85%的比例给予报销。
(3)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
(4)省外特约医疗机构按65%的比例给予报销。
(5)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和省内其它市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55%的比例给予报销(外出务工农民到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
(6)省外县级及以上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按45%的比例给予报销(外出务工农民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
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不变。
2、门诊
在县内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0%,其中中药饮片费用报销35%。在县级定点医院门诊诊治,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中药饮片费用报销30%。
3、特殊病种门诊
经审核备案的特殊病种参合人员,可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和特约医院门诊自主选择就医,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其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结算年度内可以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封顶仍为40000元。
4、住院分娩
对计划内怀孕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次补助500元。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两年一次(学生一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6、医疗救助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实施,卫生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