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_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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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工代赈的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一)规划主导和省管项目原则。省管项目,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省规划的项目,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突出重点和讲求实效原则。以湘西自治州作为重点,集中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突出对省扶贫重点村的扶持,突出安排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民急需解决的项目,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三)吸收贫困农民广泛参与原则。广泛吸收当地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增加贫困农民收入。

(四)以工代赈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结合原则。加强与湘西地区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结合,紧紧围绕区域主导产业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内容。

(一)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指新建农田、改造中低产田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小型农田水利。

(三)农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护坡等配套设施。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之间的接口路、断头路、联网路。

(四)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贫困农民和大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来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而实施的河堤护砌、建坝护地、造林、种果等工程。

(六)洞庭湖区排涝设施及渠系配套建设。根据国家的安排,对洞庭湖区的电排及配套设施进行扩增提质和更新改造,对配套渠系进行疏浚、护坡和建设。

(七)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政策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出的其它建设内容。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

措施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省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组织安排实施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县不得随意调整计划或擅自分解项目。并且要将本级年度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否则,将停止对调整项目的支持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评估和审批等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

完善的项目不得列入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或公示制,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质量,所有项目都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项目监理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程定额补助标准。项目竣工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停止或暂缓计划安排。项目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竣工后,结合项目验收,组织开展资金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除技术要求较高的外,以工代赈项目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农民出工获得报酬的平均水平,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要重点针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劳务报酬支付和财务状况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以工代赈项目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坚持自查、互查、上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本地以工代赈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纠正。凡挪用、挤占、贪污以工代赈资金和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各有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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