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核定征收_房屋征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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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纳 税 人 书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的要求
请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5月10日前向区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管理所在组织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时布置为准。
三、汇算清缴申报的要求
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的需要报经区局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前往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所办理。
应注意的是:
(1)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局报告。主管税务所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申报阶段。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采用•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客户端和试行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所有居民纳税人均需先按使用会计制度类型和会计报表种类选择录入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后再录入汇算清缴数据,方能进行整个客户端申报。
①自行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②纳税人应根据2011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账户的数据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中。
③纳税人将已输入数据经过审查无误的各个客户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进行系统校验。
④eTax系统自动将审核通过的数据上传税务征管系统,再次进行系统校验至通过,则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所安排的时间内报送盖好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盖章)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纸质资料。
四、汇算清缴应附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2.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附注及财务说明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报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免税、不征税收入);
4.区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一式二份)。
五、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意见的,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纳税人应负责对税务机关已确认的退税额提出退税申请,并对退税报告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自负法律责任的承诺。
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常见问题提示
我局将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对汇算清缴有疑点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2011年度故意少计收入,将加大处罚力度。为了保证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我局挑选了一些常见问题的预警指标先行予以公布,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清缴中的疑点户予以重点检查,望纳税人引起高度重视。
提示1:注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应该等于1~1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额”+1~12月营业税申报“营业额”的问题。
提示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房地产、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
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正确的核算企业收入总额(销售[营业]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当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在清算时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2)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应补退税款。退税的按规定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综合受理室办理退税事宜。
(3)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若需修改,也可在网上重新办理20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2012年继续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到相关管理所办理年鉴工作。
(5)对符合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一条中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得执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规程以及操作要求可能还不尽完善,可能会给您增添一定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果您需进一步咨询,请查阅上海财税网站企业所得税等栏目,也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所联系。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