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_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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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及经济实体。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出差人员的审批。
1、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凡需出差的人员,出差前详细填列“公出人员批准单”,天数由派遣主管按需核定,并按程序逐级审批。
A、国内:一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实体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一日由院长核准。部门负责人(含副科长)或副院长出差一律由院长核准。凡超过原批准出差天数,须补办核准手续。
B、国外:科级以下职工由院长审批,副处级以上领导由局相关处室批准。
3、凭批准的公出人员批准单到财务部门借款,程序见内部控制知制度。
第六条:长途交通费开支规定。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㈠、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位、长途公共汽车及相应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实报。
㈡、乘坐交通工具要从严控制,因出差任务紧急或需要,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必须经院长审批后凭据实报。否则,按上款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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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凭据报销。㈣、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按实际乘坐的硬坐票价的80%给予补助。
㈤、乘坐长途客车(含货车)、轮船三等舱位,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超过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每人每夜补助20元。
第七条:住宿费
住宿标准: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住宿费标准:处级150元/人日,科级120元/人日,员工100元/人日; 住宿费在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正式住宿发票据实报销。超标准住宿部分须由分管由院长签字,否则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不允许用餐饮或洗浴发票抵票报销。
正常住宿费天数比自然天数少一天计算;按一天计算出差的及夜间乘坐长途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每人每天补助60元。
报销招待费人员,据实提供招待次数人员,每招待一次(不含早餐)核减参加人员当日50%的伙食补助费,依次类推。
第九条:共杂费
主要用于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带交通工具,每人每天补贴30元,自带交通工具报销15元/人日。
第十条:呼市出差
由于院在呼市设有办事处,原则上呼市出差均应在办事处住宿,无住宿费 2
发票,可以按野外计发,住宿一夜计一天野外。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及短期培训:分情况执行
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经院长审批后报销。
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不补贴伙食补助费,往返途中按第八条标准执行。公杂费:按第九条标准执行。
2、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第七至十条标准执行。
3、所有培训费用院长签字后报销;须存档的手续应交到有关部门。第十二条:离开院部在市区内(含东胜区、阿镇、康巴什)办事,不计野外和出差;离开院部到市区外办事,且当日返回的按一天出差计算。
返回后连续出差者,按照自然天数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到院属各野外施工作业点慰问检查工作等人员,执行当地野外津贴标准,期间需住宿,凭院长批准的正式发票限额内据实报销;野外期间如需出差,经院长批准后可按出差计算。
第十四条:陪同客人到鄂市各旅游景点旅游,执行当地野外津贴标准;中途须住宿,凭院长批准的正式发票报销。陪同客人到鄂市以外各旅游景点旅游,执行景点地出差标准。
第十五条:外地就医:
根据院医药费管理办法,由院报支医药费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㈠、因公负伤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㈡、因病或工伤终结后需重新治疗伤残部位的人员:报销往返长途车硬卧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直辖市及特区70元/日,首府及盟市50元/日标准内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不补贴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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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以上院派职工护理人员,按出差标准执行。批准的家属陪护人员,只报销往返长途车硬席车票,住宿费按直辖市及特区70元/日,首府及盟市50元/日内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其他费用等自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以上出差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同住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报销长途车费,其他费用自理。
㈡、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职工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计发第七至九条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探亲路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前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请假条,到院劳人科办理探亲手续。费用报销时凭劳人科签字销假的探亲假条及有效发票(车票和住宿票)到计财科报销,标准不能超过差旅费规定,飞机票价超过火车硬席直线费用部分和火车软坐、卧铺票费自理,费用由所在部门负担。相当于讲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满6小时,或连续乘车满15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不乘不补。享受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每年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十九条: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差旅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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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证财务资料的准确及时,出差返回后一周内持公出人员批准单和所有报销人员考勤簿,及有关正式发票,到财务科报销并还清借款;有关程序参见内部控制制度。
2、标准内按规定报销,超标准费用院长审批。特殊费用应出具证明。第二十一条:院属各实体参照执行,费用由各实体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2011-5-31
5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