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报销(推荐)_医疗报销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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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关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体制改革前的医疗费管理,拟对现行医疗费报销制度进行调整,达到既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公费医疗制度的福利待遇,又杜绝浪费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在职人员,系指正式的在编在岗人员。留职停薪人
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退休人员,系指工作至退休的同志
(三)职工子女,系指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年龄18周岁及以
下子女。
二、就诊医院及报销范围
(一)门诊及住院必须符合规定的医院,否则费用自理。具体规定是:除单位规定就诊医院外,每位职工可自选一家非民营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所选医院须报办公室备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自选医院,如遇有住址变迁等不可克服的困难,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更。
在涉及生命安全需要抢救时,可就近救治(一般急诊除外)。规定就诊医院如下:
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南京中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脑科医
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市二附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
个别特殊疾病患者必须转至非上述规定医院就诊时,经申请由处长批准后方可就诊。
(二)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及职工子女们正或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按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公布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超范围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凡使用各种人造器官的材料根据市公费医疗规定报销。住院床位费和急诊观察、重症监护室的费用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三、医疗待遇
(一)职工根据不同的工龄,享受不同金额的全年定额包干医疗费:
工龄10年及以下1000元;
工龄11年—20年1500元;
工龄21年—30年2500元;
工龄31年以上3500元;
退休职工4000元。
(二)财务部门在结算或报销医药费时登记到人,月计年累,若有节余,年终将节余部分返还给个人。
四、医疗费报销比例
(一)当年门诊医疗费在职工个人医疗费定额内按实报销,累计超过定额后实行按比例报销,依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报销:
工龄20年及以下按80%报销;
工龄21年至30年按90%报销;
工龄31年以上按95%报销;
退休职工按98%报销。
(二)住院依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报销:
工龄20年及以下按85%报销;
工龄21年至30年按90%报销;
工龄31年以上按95%报销;
退休职工按98%报销。
(三)危重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附死亡通知单)凭医院病危通知单按100%报销,癌症病人治疗癌症的医疗费、治疗精神病的医疗费、治疗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医疗费、治疗尿毒症的医疗费按确诊证明按98 %报销。
(四)因工(公)受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下)的医疗费报销比例:
1、14周岁以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按照“男单女双”的原则按100%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双胞胎和非独生子女医疗费按一人报销。
2、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按90%报销。
五、审核程序
(一)报销医药费前要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当事人或报销人必须提供病历、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人员还必须提供住院明细帐和住院小结,以供备查。
(二)为更好地执行医疗费管理规定,处聘请专业人员审查把关,每月报销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9号、10号审核报销上月的医疗费(遇公休、节假日顺延)。因财政年度结算要求,当年医疗费在12月20日结算完毕,12月20日以后的医疗费计入下一年度。
(三)每年元月份公布上年度医疗费报销情况(具体内容为职工或子女姓名、医疗费金额)及全年定额包干医疗费返还情况。
六、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一)未经同意在非指定医院就医。
(二)无病历、无处方、无住院费明细单。
(三)自费药、自购药、自请医师,未经同意住院治疗。
(四)非正常情况下发生医疗费(如打架斗殴,酒后肇事等)。
(五)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七、罚则
凡违反本规定,在医药费上弄虚作假、代他人配药的,经发现查实,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对涉假处方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同时取消当事人全年定额包干医疗费。
八、附则
(一)本规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处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医药费结算口径按正常计费年度核算,职工子女年龄按足岁计算。
(二)本规定自起通过之日起执行,按原办法已报销的医疗费列入全年定额包干医疗费。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由办公会讨论决定。在执行中出现其他情况,按有关程序修改、完善。
(四)上级主管单位对事业单位医疗费报销管理出台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