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_中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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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思考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始末
2008 年9月3日,汇源宣布将被可口可乐收购,总交易价值约为24亿美元。2008年9 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四次材料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在第一阶段的审查完成后,判定可口可乐会造成“市场集中”垄断,进而与可口可乐公司进行谈判,要求其提出“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解决方案”。后者提出了相关方案,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出具的解决方案不足以消除此项收购产生的不利影响。
汇源果汁在2008年4月1日发布上市后的首份年度业绩报告中显示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额达到26.56亿元,利润6.4亿元。
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时就已超过了100亿元。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二.商务部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外资并购由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演变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要方式。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成为外资企业在华借以改变市场结构,限制公平竞争的手段。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经营者过度集中而造成垄断,威胁我国经济安全,需要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反垄断法》作为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它禁止借助于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保障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的竞争权益与消费权益,以及应对跨国公司垄断起着重要的作用。
垄断不仅会影响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政府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反垄断就是一种调控手段,其目的就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但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查后作出了裁定。这是以市场规则来解决市场问题,有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市场机制的维护。在我国,果汁行业是饮料行业新的增长点,汇源是中国果汁行业的奠基人和领军企业,掌
握着行业标准和完整的产业链。如果可口可乐收购了汇源,最后的结果可能会是消费者只能购买价高的果汁饮品了,国内的果汁行业将会受到重创。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修改建议
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粗糙,具体的操作细则还很缺乏。实践中会显露很多问题,例如对于审查过程的披露不够详细,信息透明度缺乏等问题
3.1满足信息的披露要求, 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
商务部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公告, 没有公布“相关市场”是如何界定的。这样,一方面会在具体反垄断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据和说服力;另一方面给了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对于社会大众和其他专业人士来说, 无法判断商务部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3.2 明确相关概念和具体程序,出台相关配套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后, 其配套法规还不够完善。
国务院于 2008年 8月 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但仅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作了规定,而包括申报的程序、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均未明确。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并购:一方面, 并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 某些并购可能会损害相关市场中的有效竞争。因此, 在市场经济中对并购活动进行控制是必要的。
3.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政策
以美国为例: 美国司法部颁布的企业并购指南不是法律, 但是它体现了美国各届政府的竞争政策。通过指南,人们可以预测到什么样的企业并购可能会受反垄断机构的干预, 加之指南所确定的标准较为具体, 因而更具有实践意义。美国的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并购控制标准在成文法上是规定得较为严格的, 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也未作较大改变。但美国的企业并购指南和司法判例自 20世纪 50年代以来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严到松的过程。究其原因, 根本在于适应美国经济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颁布经营者集中指南,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相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许多实践经验,加强与完善立法,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外资并购,完善我国的竞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