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_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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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差旅费管理原则
(一)医院对差旅费严格管理,能一人办的事不派两人去,以降低差旅
费支出
(二)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减去在途天数计算。
(三)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出差借款及报销手续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和报销差旅费须办理如下手续:
1.业务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学术会议,须填写“借据”,由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院长签字。
2.职能部门人员出差,须填写“借据”,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签字。
(二)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一律持原始凭证办理结算,对进修、培训、学术会议等还须提供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会议(进修、培训等)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否则财务科不予受理;报销凭证一律由财务科出纳人员负责整理粘贴、计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再经有关部门和领导签字报销;出差人员返院后应及时到财务科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超过30天者,由财务科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三、出差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报销标准
(一)现任院级领导及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动车组、轮船二等舱位时,须事先经院长批准。
住宿标准:一般地区 110元/天;直辖市、广州及特区(深圳、珠
海、厦门、汕头、海南)130元/天,随同院级领导一同出发的限一
人享受相应的交通和住宿标准。
(二)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卧、硬座)、轮船三等舱位,凭
据按实报销。
住宿标准:
1、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
一般地区80元/天;直辖市、广州及特区100元/天。
2、一般人员:
一般地区60元/天;直辖市、广州及特区80元/天。
3.外出进修(六个月以上)、短期学习人员的住宿标准:
省外部属医院14元/天;省内医院10元/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
担,进修学习期间只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四、住宿费报销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标准凭发票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
担,医院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
五、交通费报销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的,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夜间乘车,购
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不予报销。
(二)乘坐飞机,必须购买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不分职级,均可乘坐空调软座客车(豪华大巴),凭据报销。
(四)所有因公出差、办事和进修、培训、学术会议等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出租车票,只报销一次往返市内交通费。
(五)职工经院长批准到外地参加考试(函授除外),只报销直线火车硬座车费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费、最低标准住宿费,其他费用及补助一律不予报销。
(六)工作人员调动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等,按照鲁财行字【1996】第7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
(七)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近路往返,不得借故绕道其他路线、中途下车,确实已经乘坐了其他路线的车船,应扣除天数,并按照近路车船票给与报销。
(八)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制订年度各业务科室外出进修、学习、培训计划,合理确定人数及费用限额,报医院审批。报销时,医务科、护理部主要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报销费用限额,并登记备查明细账,以监督指标的使用情况。
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1、济宁市市辖县、市(不含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北湖区)境内出差 6元
2、济宁市辖区外出差,省内其他地区12元;省外出差,一般地区 1
5元,直辖市、广州及特区20元。
3、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上级政府部门统一抽调到驻地以外的基层单位挂职、包村以及到基层锻炼等人员,不论就餐形式如何,凡在本县境内工作的,补助1.8元;在县境外工作的,补助3元,上述人员在原单位驻地工作的,一律不发任何补助费。
4、职工到外地进修、短期学习、培训、学术会议,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 8元/天,进修学习期间1.8元/天。
七、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职工探亲路费须有科主任、人事科长、院长签字方可报销。
(二)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普通硬席座位,凭据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连续乘坐时间48小时以上,可报销硬席卧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乘车费用高于火车硬席的按硬席费用折算,低于火车硬席的,凭据按实报销。
(三)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凭据报销。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为计算基数,在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五)职工探亲其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开支,均不予报销。
八、其他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外出学习开会所购资料要交图书室入库,经有关科主任、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方可报销,资料由图书室登记造册并保存,供职工学习使用。
(三)各类外出人员一律不报销招待费、餐费、礼品等费用,特殊情况需提前报院长审批,批准后,再按医院正常招待费用程序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职工参加会议,出差预订车票须提供正式票据,方可报销,进修、学习、读研期间订票费一律不予报销,订票后又退票的,不论任何原因,退票费一律不予报销。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出差、进修、学习、探亲等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确属特殊情况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住宿费、进修费、会务费需由原开票单位提供原始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原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本人写出票据丢失的详细情况,经科主任、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报销。
2、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轮船票、招待费、订票费等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十、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