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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场)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徐州高新区,吕梁风景区管理处,区委各部委局室,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徐委发[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
中共徐州市铜山区委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3月12日
中共徐州市委文件
徐委发〔2012〕10号
★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1日
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质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驻徐部省属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整改;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
5、停职待岗;
6、责令辞职或免职;
7、辞退或解聘。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黄、橙、红三级预警。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实行问责。
(一)公务执行情况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2、因工作失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或导致所在单位因相关错案发生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6、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二)服务群众情况
1、不认真推行和落实“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2、不按规定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机关管理服务规范,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3、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服务水平低下,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6、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服务质量低下的情形。
(三)工作效能情况
1、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或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放纵不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对职权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或违反限时办结制,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及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3、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群众、企业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反馈的;
4、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宜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本单位在机关作风、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慵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被媒体曝光、上级机
关发现问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6、其他效能低下的情形。
(四)廉洁自律情况
1、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借机谋取其他利益的;
2、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3、强制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
4、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
5、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不当,有损公务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自律不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五条 对以下渠道反映的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线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即启动问责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反映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新闻媒体曝光的;
4、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7、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移交的;
8、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
9、其他需要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为个人的,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依纪回避。
第七条 调查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八条 被问责人员须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待岗、责令辞职的,由所在单位直接问责;被问责人员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立案调查,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被问责人员须调离、免职、辞退、解聘的,由所在单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依据建议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员须承担经济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处理;被问责人员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决定的文件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市作风办根据问责情形在必要时可对问责对象直接问责。市作风办拥有临机处置权,可现场处理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市委管理的干部,可先行查处,再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市作风办针对单位不同责任情形分别实施黄、橙、红三级预警。
(一)发黄色预警卡警示
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
(二)发橙色预警卡质询
1、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单位对应予问责对象问责处理明显偏轻的;
3、单位工作人员被市作风办直接问责的;
4、单位受到黄色预警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红色预警卡问责
1、单位工作人员被市作风办直接问责2人次以上的;
2、单位弄虚作假,对应予问责对象故意包庇,未进行严格问责,或干扰、阻碍调查工作及拒不执行上级问责决定,或以不同方式对投诉人进行报复刁难的;
3、单位受到橙色预警后未按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
4、红色预警卡发出后,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待岗方式问责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停职待岗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机关决定。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十二条 单位对应予问责对象严格按本办法规定主动进行问责的,不影响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作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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