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组织史资料征集编纂管理办法_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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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 JLYT-RL-26-2016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组织史资料征集编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史资料征集编纂工作,全面加强组织沿革资料的收集整理,充实完善公
司史志资料,充分发挥史志“资政、存史、育人、交流”的作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史资料征集编纂管理办法》(人事[2016]287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组织史编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史资料特指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征发布日期:2016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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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出版的,记述企业各级党政群组织机构性质、职能、沿革变化、主要工作概况及其领导干部任离职详细情况的资料性文献。第三条
征集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广征、核准、精编、严审、及时”的工作方针,全面、客观、准确地记述企业的组织沿革和员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组织史资料征集编纂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企业卷、基层卷二个层次进行编纂。具体编纂工作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二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会同档案(史志)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持、配合。
(一)企业卷在中油集团公司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时间安排,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编纂,并上报中油集团公司进行规范性审查后统一组织出版。
(二)基层卷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司统一安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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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单位管理层级、下属单位规模等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所属基层单位进行编纂,通过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组织史编纂办公室审核后并报中油集团公司进行出版备案。
第六条
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是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编纂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统一组织公司企业卷组织史资料的征集和编纂出版。
(三)负责统一指导各单位开展基层卷组织史资料的编纂出版及审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组织史资料编纂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向中油集团公司总部卷和兄弟单位提供公司层面的涉编组织史资料。
(六)发挥组织史资料资源优势,做好公司组织史资料的开发利用,拓展组织史成果传播渠道。
第七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组织史资料业务归口管理及具体落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有关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要求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编纂规划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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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向公司提供本单位层面的涉编组织史资料。
(三)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基层卷组织史资料的征集、编纂、审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参加公司组织的组织史资料编纂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究工作。
(五)发挥组织史资料资源优势,做好本单位组织史资料的开发利用,拓展组织史成果传播渠道。
第八条
各涉编单位应严格按照征编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负责按时收集、整理、编纂和上报本单位的涉编资料。
机构、建制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应由承继单位负责承担其组织史资料的征编工作,不得中断、遗漏。
第九条 公司组织史资料编纂办公室设在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导和编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主管领导负责、人事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和涉编单位共同组成的组织史资料编纂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组织史资料编纂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编纂工作所需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本单位应予以保障。各单位应明确落实具体编纂工作人员,应选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较强的人员负责组织史资料编纂工作,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并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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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持续性。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组织机构沿革和领导人员更迭变化为主线,把不同时期石油企业的组织发展、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及其人事管理等基本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如实地记述下来,并按照统一的体例规范,编纂出一部政治观点正确,史料翔实完备,体例科学合理,文字简明精炼,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企业特色的组织史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史资料收录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即党政群组织的创建、职能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范围、隶属关系、规模概况、机关驻地及其演变过程;
(二)本单位机关工作机构、下属机构(包括参控股机构,下同)的基本概况、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设置及其变化;
(三)本单位领导机构和机关部门、下属机构历任领导人员名录,包括其职务、姓名、任职起止年月、性别中的女性、少数民族族别、外籍人员国别等人事状况;
(四)本单位主要改革发展成果、生产经营业绩以及组织人事工作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经验教训等;
(五)其他不能归入上述内容的重要历史文献资料、重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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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人事事件、企业综合统计资料和高层次专家人才、模范人物、先进集体、基层站队、机关部门内设机构人员名录,以及各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录等需要记载的史料。
第十四条
组织史资料编纂时限。组织史资料首次编纂以单位成立时间作为编纂上限,以征编时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作为编纂下限。首次编纂出版后,每年征(续)编一次资料,每五年续编出版一卷。
第十五条
组织史资料采取文字叙述、领导名录和图表相结合的体例进行编排。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国石油组织史资料编纂技术规范》进行编纂。
第十六条
各单位编纂人员要按照“广征、核准、精编、严审、及时”的工作方针,对征集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甄别分析、精编细纂。
(一)广征,就是要广泛征集资料。要科学确定组织史资料收集范围,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当事人、召开座谈会、发函核实等方式,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类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一定要有依据,要注明出处或者文件编号。上报的资料要有征集单位负责人的审查签字,重要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正式行文报送。
(二)核准,就是要确保精准无误。要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反复核查”的方式,将征集的资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整理核实准确,使其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历史原貌。要做到机构名称及人员编制、领导干部姓名及任免时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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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沿革前后变化及上下隶属关系等收编资料精准无误。
(三)精编,就是要按照规范体例,科学组合内容,精心编纂书稿。在广征、核准的基础上,要本着尊重史实、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的原则,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撰写提炼文字叙述,做到观点鲜明正确、史实精准无误、体例合乎规范、文字简明精炼、内容详略得当、前后衔接一致,将组织史资料编纂成史料性、学术性、可读性俱佳的资料书。
(四)严审,就是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查程序,对书稿进行全面、细致、严格的审查,确保成书质量。各单位要通览书稿把好政治关,分合取舍把好体例关,核准资料把好史实关,字斟句酌把好文字关,严肃审慎把好保密关,精心编印把好出版关。
(五)及时,就是日常工作中要对涉编文件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编纂和保存,按规定时间将征编资料汇编成册并上报备案,每五年正式出版成卷。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史资料编纂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征集组织史资料;可以对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中油集团公司、吉林油田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编纂的组织史资料应在石油工业出版社统一编号出版。编辑出版应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印刷管理规定,并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技术标准,出版前应经过本单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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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工作机构的保密审查和组织史资料编纂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的审定验收。
第十九条
公司编纂的组织史资料出版后,应在2个月内分别报送中油集团公司组织史资料编纂办公室和中油集团公司档案馆存档各2套。除此之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存档和发放:
(一)企业卷应报送吉林省、松原市档案馆、图书馆存档各2套,报送公司档案馆存档3套,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发给公司机关部门、所属单位、基层站队阅览室和各级领导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使用。
(二)基层卷应报送本单位档案馆、图书馆存档各3套,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发给本单位机关部门、下属单位、基层站队阅览室和各级领导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使用。
组织史资料为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行。第二十条
在组织史资料编纂工作中收集到的各种纸质和电子资料以及形成的编纂文稿,由二级组织史资料编纂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应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擅自使用、处理和外泄。建立工作交接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在上级分管领导监督下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加快组织史资料信息化建设。公司及各单位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组织史涉编资料和全文数据库建设,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组织吏资料利用的便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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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坚持编研结合,注重做好组织史资料的开发利用和成果研究,公司鼓励各单位之间进行组织史编纂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积极推介编研成果,拓展史志成果传播渠道。
第四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将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一项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来管理,与组织人事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实现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组织史资料编纂业务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切实加强编纂人员政策理论、人事业务和编纂技能培训。各单位应关心、爱护组织史资料编纂人员,依据企业有关管理规定,保证编纂人员相应待遇,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职业发展和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及设备等方面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各单位组织史资料征编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并定期对在组织史资料收集、整理、编研和出版发行等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著作给予评选表彰奖励。对未能按时保质完成编纂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批评,下发督办通报,责令整改。对于不负责任、推诿拖拉、影响工作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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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史资料文稿交付出版,或者文稿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油集团公司、吉林油田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由上级单位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写部门: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编 写 人:孙孟瑜
审 核 人:宣美乐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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