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优秀]_当铺行业产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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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一、典当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典当业现状和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未来我国典当业业务发展大致呈如下四大趋势:
(一)典当布局将呈现从大中城市向县、区、乡镇等农村地区发展。
目前,我国1370家典当行,主要分布在36个省市自治区的大中城市,其中10多家省会城市典当行数量均在20家以上,主要有海口,成都,沈阳,哈尔滨,重庆,昆明,西安,北京,上海,天津等,其中最多的海口和成都均达到49家。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等的影响,我国典当企业现有布局不平衡,分布不均,呈现城市多,县区少;东部多,西部少;大中城市多,乡镇农村几乎空白的现状和特点,结合农村金融体制变革和我国县域经济发展过程对资金的多样需求,以及广大农户对生产经营资金的急需和依赖,在城市典当业走向饱和之际,市场必然引导典当投资者转向需求潜力较大的县乡农村。况且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发展是无法离开多种融资渠道的金融支持的。因此,我国未来典当业的布局将呈现从大中城市逐步向县、区、乡镇等农村地区发展的趋势。
(二)典当经营策略从多元化向专业化不断发展的趋势。
过去典当行经营大多采取的是多元化策略,即无论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机器设备、房产股票等只要有利可图,什么都做,随着市场风险加大,企业经营理念成熟,典当经营者为了规避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开始走专业化道路。各地典当行已经出现了以某一类或几类典当物品为主的专业化经营趋势,如辽宁、黑龙江、重庆等地的典当企业主要以房地产典当为主,江苏部分典当企业主要以金钻饰品、名表等贵重物品典当为主,安徽、山东、江西等地典当行主要以财产权利(如股票、经营权等)典当为主。可以预见,随着市场进一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市场定位将更加明确,典当的专业化经营将更是大势所趋。
(三)典当客户对象从居民个人为主向中小企业为主的不断变化趋势。
过去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多因家庭急需,才到典当行融资,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人们观念转变,经商办企业的愈来愈多,私有企业、合伙企业、民营企业总数量已占我国总企业数量的90%以上,许多居民、个体老板不再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其企业身份到典当行融资。根据湖北武汉市2003年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典当融资在整个客户中的比例由前年的14%已上升到40%,按融资金额测算,企业典当金额占整个典当放款总额的比例早已超过60%。江苏、安徽有的典当行专门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甚至不做个人业务。因此,典当的服务对象已呈现从居民个人向经营性中小企业变化的发展趋势,将来大部分典当行以个人为主的业务将由原来的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中小企业在典当服务对象中将占据主导。
(四)典当类型从消费性典当为主向经营性典当为主不断转化的趋势。
典当类型按典当资金用途划分,一般分为消费性典当和经营性典当两种。传统典当行主要以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居民个人典当所得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而消费性典当在过去典当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达,我国社会融资体系的日益健全,官方和非官方融资渠道也日益丰富,如前所述,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中小企业老板、私营业主、工商个体户等已发展成为典当行的主要客户,他们融资规模相对较大,频率相对较快,在整个典当业务中将取代消费性典当而占据主导地位,而消费性典当将退居次要位置。因此,从长期发展看,我国典当类型将呈现从消费性典当向经营性典当转变的发展趋势,这是由典当融资的社会功能在当前我国国情下发展决定的,但并不排除少数典当行专以居民个人和消费性典当为其市场定位。
二、典当机遇与挑战 2007年8月,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组织典当行业协会召开会议,会上讨论了当前典当行业的热点问题,如关于正在修改的《典当管理办法》;开展全国典当行业从业资格培训;典当行业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筹备工作等。同时,在银行信贷从紧的大背景下,未来几年对典当业来说是机遇大于挑战。
典当行没有繁琐的手续,普通类当品半小时内就可以拿到现金,即使是大宗物品,如汽车等,在一天之内也可以拿到现金,与银行相比更方便快捷。基于以上原因,典当行的功能正被越来越多的白领所认识。而长期以来,它一直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工具。
我国典当业经历了“无序、整顿、规模、发展”的成长历程,目前全国典当公司已发展到3000余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和百姓综合投资理财不可或缺的补充。2008年信贷从紧,第二套房贷款门槛提高后,对典当业来说是一个利好。2008年,典当业面临的发展机遇较多,发展空间也有望得到较大提升。但未来还存在典当业再融资难度增加、信用风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等不确定因素的困扰。
三、典当竞争前景
1、行业规模方面
典当行规模的扩大带来了行业内部的竞争,其他行业诸如拍卖、租赁、寄售、担保、投资、信托等的介入,又为加剧行业之间的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行业比起典当业,受监管的力度要小得多,打政策擦边球更加灵活,总体资金量大。
2、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方面
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巨大潜力,较高的典当当金利率和巨大的商业利益空间,使典当行业迅速吸引了民间资本的热情涌入。更重要的是他们想通过开办典当行做“放款业务”,即所谓的“类银行化”业务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银行的私贷业务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典当作为一定程度上开展私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重新问世的客观条件。此外,随着人们主观意识的转变,典当也由穷人为了生计不得已“变卖”家产,转变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和资金周转站。典当行以其短期性、灵活性和手续便捷性等特点,成为银行贷款业务的一个有效补充。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
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
2007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2007上半年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
2008年金融危机中很多行业都受到冲击,但是典当行的生意却红火起来。不少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困难时,纷纷选择典当行作为融资渠道。
同时,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中小企业生存环境趋于严峻的情况下,典当行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凸显的作用愈来愈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08年年末以来,全国不少省市已出台各种政策或办法,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向典当行融资。
这几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是比较快的,整个行业洗牌的临界点也会越来越近。经过这次金融危机,对典当行业来说也是会产生一定的洗牌效应。在目前这样一个背景下,对于一些向来不注重管理的企业来说,也许不是被政府政策挤垮,也不是被市场的竞争对手挤垮,而可能是被自己的客户挤垮。典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一旦实体经济客户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无法还钱,典当行也必然受到牵连。但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典当行业还是会比较平稳地发展。至于以后的发展,必须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要考虑新产品设计,开发一些新产品,比如说权利质押等。
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光板儿没毛儿,虫吃鼠咬,破面儿烂袄一件!”提起当铺,就让人想起电视剧《大宅门》里白景琦拿一件皮袍去当铺的场景,好好一件衣服被说得一无是处。如今,典当行已经脱胎换骨,逐渐成为不少中小企业和普通老百姓资金周转的“应急银行”。
典当行业的现状和尴尬
随着典当业务的进一步创新和国家政策的逐步宽松,典当行业在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方面将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典当行业在进行业务拓展的同时,要加大自我风险控制意识,控制在经营、流通以及评估中出现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典当业的企业规模较小,依靠传统业务比重大,新业务的开拓能力还有待加强。中国典当行业目前仍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杜绝当变现难、发展不均衡等问题,需要行业加强自身探索、积极引进人才、趋步向两极延伸并规范发展。针对典当业目前只有一部行政部门规章,还没有一部国家大法,因此,在法律上典当业成了弱势群体,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典当行业存在的问题
传统业务比重大,产品单一;虽然风险很低,但是资金规模小且利润总额低下;注册资本金不大,没有达到规模效应。
由于监管不严,典当市场目前还比较混乱,如何正确对待个别同行违规操作暂时“吃香喝辣”的诱惑。
旧的《管理办法》不能够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在发展的同时保护自身的安全?
典当行内部的人员对新形势下的思路有待进一步统一和提高。
行业经验总结及参考
办得比较好的典当行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做同业参考。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重视对传统金银饰品和贵重物品等业务。经营好传统的业务,一方面有固定的收入,另一方面风险相对小一些。
2、有自己的经营特色。这不仅体现在业务经营比例上的优化配置,还表现在典当、担保、拍卖等的一条龙服务上。
3、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到典当行来典当的人,有各种各样的人,其中有的人本来素质就比较差,有的进来就是行骗的,因此典当行要从法律的角度上严格把关,有了法律保护才能站得住脚。
4、有优质的服务态度。服务意识在典当行的经营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5、重视信息的作用。信息在典当行中非常重要。掌握政策和各种商品价格的信息,是做好典当业务的一个重要条件。
6、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每个典当行都有自己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比如,从职工守则、财务管理、仓库管理、工作职责、柜台服务、行为规范、业务流程都有严格的规定。
7、宣传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和口碑。
中国典当行融资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典当行的融资现状
典当行,俗称“当铺”,主要从事“当”的业务。理论上,“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中却常被混淆。(注:有关“典”和“当”的区别,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405至406页。)从现实情况来看,今日大多数典当行虽名为“典当”,却实指“当”。所谓“当”,具体而言,是指出当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当物)交付与典当行(当主,又称承当人),从后者借得短期资金(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当期)届满时,典当人还本付息(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而取回典当物(赎当)的制度。今日中国典当行,从行业性质分析,是一种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是典当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典当行所经营的短期融资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有效和必要的补充。对今日中国的大多数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而言,典当行在中国的兴起,为他们提供了除传统融资方式以外的另一融资新渠道。与传统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相比,一方面典当较之银行信贷对贷款人自身条件要求不高,手续也十分简捷。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只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只要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另一方面,较之民间借贷,典当的安全性可得到保障,同时避免了许多人情上的障碍。
现今中国典当行业在融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特点:1.当期较短,一般以日、月为单位,不超过三个月。例如十日期、一个月期、三个月期。1996年4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了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2.其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收费较低,每月共计典当金的5%,这其中已经包括了利息、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典当金的计算标准,一般为当物现值估价的50%-90%,所以对出当人而言,当物并非越贵重越好;3.对当物的选择有一定要求,一般必需是典当人有所有权,该物适于保存并可转让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价值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根据《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2)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3)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4)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5)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6)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此外,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典当行融资法律关系的内容
今日中国典当行融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典当行和当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与典当行之间形成的行政监管关系。
1.典当行和当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典当行而言,一般享有对当物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相应的,其对当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当物人按期付款还息后,应及时返还当物。就当物人而言,当物人在交付当物后,有取得相应借款的权利,在当期内不丧失对当物的所有权。当期届满,当物人还款付息后,可要求典当行返还当物。
2.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与典当行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我国对典当行的设立实行审批制。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同时应缴销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典当行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调整我国现今典当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1996年4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中涉及典当业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有关典当业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河北省典当服务商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担保法》有关质押的规定主要调整的是出质人(典当业中的出当人)与质权人(典当业中的当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涉及到典当行自身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有规定并不统一。例如,根据人民银行《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而《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第6条第1款,典当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就其法律效力等级而言,属于行政规章,与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其效力孰高孰低,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条规定本《办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但其效力也只能局限于人民银行内部,不能由此停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法规的执行。同理,当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典当业的规定与人民银行《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发生冲突时,由于同属行政规章,如何解决两者间的冲突?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定论。造成上述冲突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至今仍缺乏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统一调整典当行业的权威性法律。考虑到典当行在今日中国经济生活中仍属于新兴事物,加之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长期奉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立法思想,造成了本应统一的典当业立法在现实中的混乱与无序。
2.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操作存在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对死当的处理。所谓“死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理死当,关键在于对典当合同性质的认定。根据《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是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押合同。1995年10月1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6条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一条也就是法理上的禁止流质契约条款。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死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常与出当人在典当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某典当人逾期不赎或有重复抵押及出租、转让该典当物现象的,典当物所有权转移给典当行。这种对死当物转移所有权的规定显然是一种流质契约条款,如果简单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大量这类条款的存在,不由使我们对将典当合同的性质简单认定为质押合同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实际上199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也做出了不同于《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该条例:断当(即指死当)后,典当物归承当人所有,承当人有权自行变卖或者委托拍卖典当物。根据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承当人应当凭当票(或典当合同)及物权凭证事先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笔者认为典当不同于纯粹的质押借贷,其折贷比例较高,可达到当物现值的90%,且当期较短,当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不会很大,当期届满,出当人不能还本付息时,典当行获得当物的所有权并不会严重损害出当人的利益。再者,对死当的处理一律只能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十分不便,我国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现行较严格的拍卖条件使得典当行的大量死当不能及时处理,典当行资金受到压占。
3.相关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名称管理上存在冲突。根据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典当行的名称应规范为“××典当行”,但当一些典当行以“××典当行”名称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局却以名称不规范为由,要求典当行对名称进行更改,其所依据的是《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和《公司法》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尽管基层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多次交涉,但问题始终存在。看来典当行名称问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尽快协商解决。
四、拓展路径—内外兼修以实现典当行可持续发展
1.国家营造良好的法制及外部环境
建议提高现行立法的层次,典当行业虽然不是金融业,但其具有金融业性质,目前典当行业是由部门规章来规范,立法层次为部门规章,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法规层次不协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立法层次都属于法律)。同时典当行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典当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环节以及市场行为的规范上,主要属于定性监管,工商、会计审核等非主管部门对于典当行不正当的经营也应进行坚决地制止和处罚。在规范典当行业内竞争的同时,应加强对寄卖行,闲置物品收购行的管理,取缔它们中不法经营的部分,为典当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扩大宣传,引导需求
今天典当的性质和旧社会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典当行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成为一个特殊的融资机构,成为金融机构的必要补充,必须对其作用广加宣传,树立典当业良好形象,让更多的人了解典当的真正内涵,摒除传统的错误观念的束缚。
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典当行要不断挖掘融资的潜在有效需求。由于典当行对中小企业的门槛较低,符合企业的需求。但是典当行的综合费率很高,比较利息和利润,许多企业只能“望而却步”;同时,典当行能提供的融资额度较小,相对于有些企业对资金实际需求,还是“杯水车薪”。因此典当行还是要进行合理定价,采取创新、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融资。
3.业务创新、合作及信息共享
一是典当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二是典当行与银行加强合作。一方面,可与银行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客户向银行推荐,同时银行也以自己长期拥有的客户群体中适合典当融资的企业向典当公司推荐。另一方面,典当行自身可以从银行获取金融服务,通过获取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来增强自身实力,以此保证典当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客户资源开展典当业务。三是典当行与不同的媒介合作,跨平台和地区提供服务,使人们有机会通过网络这个平台竞拍到绝当名品。四是典当行结合本地客户的不同需要开展个性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