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_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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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海浮山医院

本院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院参保职工医疗待遇和社保基金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本院职工是指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本院职工在普通门诊就医时,按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00元”的规定,门诊发生费用直接在收款处进行联网结算,医院不再报销;待年度内报销总额超过500元后,经医保办审核查实,检查治疗费用按医院原规定审批程序,由院长签字报销。

三、以下项目不在免费或报销范围。

(1)健康体检、母婴保健、口腔正畸、洗牙、补牙、镶牙、验光配镜;

(2)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服毒自残,计划外引流产。

(3)职工到院外检查治疗的费用。

(4)其它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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