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探亲假_关于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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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探亲假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1)本公司(集团)工龄三年以上的员工
(2)集团总部任命的科级及以上职务员工(包含集团总部任命的代理、挂职干部)。
(二)未经集团任命的临时代理负责人工龄不满三年的不享受探亲假;
员工的工作地点与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享受探亲 假;员工离职当月不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对象为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双方父母。
(四)探亲假当年有效,须一次性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计算。
(五)对于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
(六)集团总部员工报销探亲路费,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
心审核、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子(分)公司员工须经人事科审核、财务科审 核、总经理审批。
(七)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须提交请休探亲假审批单、探亲对象户口 本复印件。探望配偶或配偶父母的还须提交配偶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八)集团任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探亲路费按照科级及以上干部差旅
费报销标准报销。工龄三年以上的非科级员工按照普通员工的差旅费报销标 准报销。
(九)报销探亲路费时,仅报销工作地点与探亲对象户口所在地所属城
市(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或县城(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往返直达路 费。员工在探亲途中非因交通原因中转的费用不予报销。到达探亲目的城市 或县城的市、县内交通费用及县城与乡村之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十)春节期间探亲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符合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按照 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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